第七节 保险
第七节 保险
一、保险机构 198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支行批准,在宝清县成立人民保险业务这一职能机构。该机构于1982年初开始营业,这时行政、业务均隶属中国人民银行宝清支行所管理。1983年末正式独立彻底与人民银行分开,同时由原银行的一个股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宝清分公司,人员由原来的11人增加到15人。 二、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之始开展了3个险种的保险业务,即: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险。保险费收入额为150 064元,赔款支出为44 647元,赔款额仅在收入的O.29%。
从1982年起,宝清县开始对国家机关、国营工商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农业及公民个人开展了自愿保险业务。1984年下半年开展了人身保险等业务。投保单位88个,家庭投保6户,机动车投保2ll台,投保额达5 869.2万元,保费收入150 064元。理赔案件18件,赔付金额达44 647元,仅机动车保险案件就达13件,赔款金额达23 778元。赔款金额仅占保费收入的O.29%
1983年,保险种类没有增加,但投保金额、赔款金额有所增长。本年度投保单位129个,家庭投保36户,比1982年增长5倍。机动车投保488台件,比1982年增长了2.3倍。投保额达9 012.1万元,保费收入312 2ll元。理赔案件145件,赔付金额283 101元。
1984年,宝清县保险种类有所增长,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4种,保费收入1 1ll 740元,比1982年增长7.4%,赔款金额466 989元,占保费收入的O.42%。机动车赔款262件,赔款额达266 093元,比1983年增长31.7 9,6。
1985年,保险业务有企业财产、家庭财产、汽车险(拖拉机)、人身险、其它险5种,城市、农村年保险额46 844.6万元,保费收入153 630.6万元,赔款116 50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