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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下序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四章下序



  宝清县环境保护机构建于1978年9月。初期2人,从1978年至1981年间机构几经合分,隶属不明。1981年12月,经县政府决定,环保办归建委,由县政府搬至第一建筑公司三楼与建委一个党委。1982年初,环保办改为环保科,直接由政府领导,成为县政府的职能科。并经请示县编委批准,正式成立宝清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由5人增加到9人。
  环保科于1984年1月,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设环保股,保留环境监测站,同年8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建委环境保护局。人员由1982年的9人增至13人。设有监测站、收费组、行政财会组。1984年11月,迁至新楼(233平方米)办公,新楼内设有水质化验室、大气监测室、精密仪器室、药库办公室。化验室内购置了电冰箱,万分之一自动分析天平和半自动天平各1架、干燥箱、生物培养箱、蒸溜器、721分光光度计、72型分光光度计、电导仪、酸度计、声级计、电容水容锅、玻璃器皿配套、化验试验器具100多种。监测站已初具规模,能够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根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及设备、装备情况,能够对废水例行监测,每项废水可做12个项目,还可以承担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经国家建设部批准,1984年11月,购买1辆9座位的国产环境监测车。
  1983年3月成立了宝清县环境保护学会,首批会员32人,理事10人。
  学会成立后于当年11月,对镇内双炉排锅炉和部分安消烟除尘器的单位进行考察、论证,认定双排锅炉有节能消烟效果,但制造安装和操作等方面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