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干部管理与培养
第七节 干部管理与培养
搞好党政干部的管理与培养,是贯彻执行好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重要环节。解放40年来,县委狠抓了这一环节,使党的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干部素质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制度得到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了各级干部的领导带头作用,保证了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干部管理
解放初期,县级和正副科级干部直接归省管理,由省直接任免和调配,县里协助省委管理。股级干部,由县委管理,一般干部由县人事部门管理。
1954年8月,宝清划为合江专员公署领导,县级干部归省委管理,副县级和正局(科)级归合江行署管理,副局(科)级和股级归县委管理,副股级和一般干部归县人事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管理。这一管理制度一直到“文化大革命”。1962年,全县归省地管理的干部69人,县委协助省地委管理好这些干部,特别是对各部、科、局、院级干部县委通过考察了解,掌握思想情况和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培养提高以及调整、配备意见。县委管的166名副科、副局、副院、公社副社长级干部,以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和工作路线,提出调整、选拨、配备的意见,经主管书记签字,提请县委讨论决定。正股级和公社党委人员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计205人。在调整、选拔、配备5名以上的由县委讨论决定,4名以下由主管书记批准,至于个别调动由组织部门批准,副股级和一般干部的调整、配备则由人事部门和各党委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干部被打倒,管理制度被砸乱,粉碎“四人帮”后,干部管理制度得到恢复和完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蓬勃发展的经济改革的新形势,使组织路线更好地为政治路线服务,宝清县对干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下放干部人事权限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乡(镇)干部试行了“招聘制”;制定了《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局级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做到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管企业与管班子相统一,使用干部和管理干部相统一,把原来分部分级管理干部改为分级管理,把原来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委管理全县正副局级干部;各党委(直属总支)、党组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常委、委员以及各党委和局级以上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人事干部。
正副局级干部的任免职务和跨系统调动,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正副局级干部在系统内平行调动,由主管县长(人大主管主任和政协主管主席)与县委党群书记研究同意后,即可调动。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以及乡(镇)干部,均由各党委自行管理和任免,企业干部实行考核、任命、选举、聘用合同制。
二、干部培养
宝清县培养干部主要是通过各级党干校办长期(大、中专)、短期培训班,各类专业干部学校办的行政干部培训班,以及广播电视、函授、刊授大学等途径培训。干部参加学习的有离职、半脱职、在职三种情况。截止1985年末参加大专培训的280人次,参加中专班培训的275人次,参加省级党、干校培训的497人次,参加中央级党、干校培训的17人次。特别是县委党校(包括其前身党训班),40年以来为培训党员和干部作了大量的工作。从1951年10月至1985年12月,共举办训练班期数为154期,受训学员总数达14 844.人次。其中1951年至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以前)为78期,8 570人次;1966年8月至1975年末期间共举办训练班24期,2 131人次;1976年10月以来,共举办训练班52期,培训党员、干部4 14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