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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代表

第一节 人民代表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级别的不同而由选民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宪法》、《选举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按着这一规定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选举工作细则中关于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的要求,宝清县所辖14个乡、3个镇,均由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各级选举机构在代表比例、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差额选举等方面,都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除坚持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外,还注意发动选民10人联名提出候选人,并将所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这样,本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个人素质、参政、议政水平、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逐年得到提高,人民代表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得到体现。
  县人大代表的构成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每次选举都根据《地方组织法》,按民族、政治状况、代表阶层确定相应的比例。从第九届代表大会起,增加了一定比例的离退休干部、知识青年、个体经营中专业户代表。
  代表阶层分工人、农民、机关干部、厂矿企业干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财贸、解放军、宗教、职工家属、妇女、群众团体等。按比例选出的代表,他们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行政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