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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一、常设机构  宝清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前,人民代表大会无常设机构。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承担。1980年9月24日宝清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宝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经济办、科教办、法制办。编制13人,到1985年编制为23人。
    第八、九届宝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表10-9



  二、办事机构职责
  办公室 是县人大常委会的综合部门。参与政务、管理事务,起着承上启下、沟通左右、联系内外的作用。既担负着为常委会、党组会会议准备材料,撰写领导讲话、发放会议通知、材料等,又担负着为领导、为机关、为代表服务等各项工作。
  经济办主要是掌握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颁发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条例和决议,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搞好有关全县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决策当参谋;为县人大常委会检查监督本县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方面贯彻国家的法律、法令情况服务。
  法制办 主要是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掌握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市政府和县人大、县政府颁发的法律、法令决议、决定和行政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可靠的调查情况,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检查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