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公安
第十一编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民国时期公安
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当时由县公署兼管警察事务,未另设公安警察机构。
民国9年(1920年)县城内设警察所1处,设所长1人,总务股长1人,雇员1人,役2人,附设保安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长2人,巡警13人。
民国18年(1929年)成立宝清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科长2人,督察员2人,分局长7人,医官1人,雇员4人,巡官1人,警士48人,书记长1人,警官12人,巡长7人,步警43人, 役3人。
县公安局成立不久,在全县7个区相继建立公安分局。其中第一公安分局设于县城,第二公安分局设于望山坡,第三分局设于夹信子,第四分局设于青山堡,第五分局设于星河镇,第六分局设于七星泡,第七分局设于凉水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