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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检察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检察



  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后,宝清县公署成立,司法、检察仍沿袭清朝旧制,县知事兼理司法,未设检察机构。
  伪满康德7年(1940年)7月1日,受伪满司法部命令,在成立宝清区法院的同时,成立宝清县区检察厅,受东安地方检察厅和牡丹江高等检察厅领导。
  区检察厅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一般刑事案件,至于政治案件均由警务科直接报请其上级检案厅起诉。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受理也是先经警务科审理结案后,连同犯人、卷宗移送到检察厅,由检察厅检察官审理、起诉到法院判决。
  检察厅设检察官,检察官是检察厅的行政长官。检察厅设执行、保存、会计等课。检察官下设书记官、书记官试补、庭吏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