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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

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



  1952年5月6日,根据松江省政府(1952]14号文件指示,宝清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当时同公安局合署办公。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从它建立起,就紧紧地为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其具体职权是: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公民遵守法律法令;对反革命及其它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公诉;检察监所及犯人改造机构违法的措施;处理复议案件和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案件的行政诉讼等。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于1955年1月,宝清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同年4月按省编委规定,编制3人,职称为副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这时开始独立办公,独立行使检察权,承当各项检察业务,主要是批捕和起诉工作。1956年编制由3人增加到6人,开展了侦察监督即批捕业务、审批起诉业务、劳改监督即监所检察业务和法纪检察业务等。
  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派斗争,“左”的思潮开始抬头,检察机关的作用受到了抵制,把检察的依法监督作用说成什么“矛头对内”、“束缚专政手脚”而受到批判。继而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统一归县委政法部领导。从此,干部人员削减,法律程序和制度废弛,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关系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工作方法上实行一长带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办法,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致使办案质量下降,也是整个检察工作建设上出现的一次较大的失误。
  1962年下半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开始纠正前段工作出现的失误,检察机关除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同时,还查办了国家机关人员和干部违法乱纪、贪污、侵犯人权的案件。至1965年,检察工作的建设大有进展。
  lO年动乱,宝清县的检察工作中断11年之久。
  1979年6月25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下设秘书、批捕、起诉、法纪、经济等5个科,编制干部25人。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县检察院坚持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使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拆的案件,经审查做出批捕和起诉与否的决定,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开始后,检察院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
  自1983年8月至1985年未,共依法逮捕了各类刑事案犯920人,审查起诉810人,出庭支持公诉675次。都发表了公诉词,即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又宣传了法制。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法纪检察区别于党纪和政纪,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违法乱纪作斗争,县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冲破阻力,办理了大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其中重点查处了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和非法拘禁案件。从1979年至1985年共办理此类案件105起,处罚罪犯130人。例如:1980年4月,七星泡公社干部吴某在本公社新村大队整顿落后队,非法拘禁生产队长,进行刑诉逼供,致使该队长自缢身亡。此案经检察机关检查并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吴某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后改判无罪免处)。1984年4月18日,县公安局侦查员王树国等,非法拘捕嫌疑对象汪世发,并采取肉刑手段,致使汪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死亡,经法医检验确认:“死者系生前受外力作用,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导致循环障碍,肾功心力衰竭死亡。”县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4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6条之规定,按刑讯逼供罪起诉,经人民法院公开判处主犯王树林伤害罪有期徒刑lO年。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砍滥伐森林等案件。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1979年至1985年的7年问,全县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14件,立案侦察37件,43人,其中大、要案2件,依法逮捕人犯15人;依法起诉14起,15人,依法免予起诉20件,25人,其中撤销案3件3人,起诉免予处分1件1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合人民币104 688元,收回木材134 189立方米。此外,从1979年至1985年,全县还立案侦察了贪污案件19件22人,依法起诉8件8人。其中大案要案2件,3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 794元。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1954年9月开始,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确定由主管刑检人员代管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十年中间断了这项工作。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重新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1983年县检察院在批捕科设立了专职监所检察员,正常地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保障了监狱、看守所的安全、合法。
  1983年以来,成立了监所检察室,由1人专职检察增加到2人,并设有驻所检察员,监所的工作逐渐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五、控告申诉检察  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主要为了听取群众的申诉意见,密切检察院与群众的联系,从而实行法律监督,保护人民,严厉惩治犯罪。
  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增设了控告申诉检察科,设副科长1人。1984年增设书记员1名。
  1979年至1981年,县人民检察院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处理,共平反纠正错案1l件,14人。
  1984年由县检察长带队,控告申诉科人员参加,深入全县5个乡镇,16个村屯,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直接受理群众案件,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376件,立案13件,其它363件转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503件(次),505人(次)。1982年以前,在来信来访信件中,多数是有关“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问题,计364件,387人,均转到县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和“三种人”办公室给予平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