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审判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审判
宝清县民国初年的审判基本沿袭清朝旧制。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公署设立承审,管理地方案件。但是审判既不公开,也不独立,受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和支配。
伪满初期,审判仍沿袭民国旧制,由伪宝清县公署兼理司法。
伪满康德7年(1940年)6月,伪满司法部派员到宝清筹建法院。于同年7月1日,宝清区法院成立。宝清区法院设审判官1人,并设庶务、民事、刑事、会计、登记等课。各课设书记官1人。另设送达吏和庭吏各1人。受理的主要是民事案件,伪满时期的政治犯向来不经过法院,均由日伪警察或宪兵队直接处理送交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