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审判
第二节 解放后的审判
解放后,1948年7月宝清县民主政府成立司法科,设科长1人(由县长兼任),副科长1人,办事员1人,开始受理人民诉讼案件。
1948年11月,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员1入,书记员2人,法警1人,院长由县长兼任。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宝清县人民法院的编制由5人增至8人,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文书1人、法警1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法院审判被军管所取代。
1973年5月31日恢复法院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宝清县人民法院的机构日臻完备,审判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院下设秘书科、信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七星泡人民法庭等,人员增至37人。
一、人民法庭
在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工作需要都成立了人民法庭。
1953年8月24日,县人民法院为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和派出2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庭有5人,其中庭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2人。
1960年12月15日,宝清县人民法院又在跃进山钢铁厂建立了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在建立法庭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巡回法庭和4个审判站,第1审判站设于6区,是巡回法庭的驻地;第2审判站设在2区兼管4区;第3审判站设在3区;第4审判站设在5区。
1961年lO月14日,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宝清县人民法院在宝清县七星泡公社试点,建立了七星泡人民法庭,设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负责七星泡公社所辖21个生产大队、1个镇、3个林场、1个畜牧场、1个牧养场以及农具修配厂、酒厂、油厂等轻工业人口为18 200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后来,七星泡人民法庭业务范围包括凉水泉子公社。
1962年2月10日,宝清县万金山人民法庭正式成立,县任命了庭长和审判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法庭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法院恢复建制以后,首先恢复了七星泡人民法庭,以后又陆续恢复万金山、青原、夹信子、小城子和宝清镇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建立,大大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人民陪审员
宝清县人民法院于1951年1月10日,向各界发出邀请公函,邀请人民陪审员。最后,从应邀者中确定6名为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县民政科、工商科、税务局、工会、妇联和城关区。
1953年结合全县普选,推选出一批人民陪审员,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l条2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代表陪审的制度”的规定,选举人民陪审员,实行人民陪审案件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56年宝清县人民法院从城镇街道、农村公社大队、机关、学校、厂矿及企业等单位共选出人民陪审员64名,其中陪审员14名,轮流定期参加法庭对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陪审工作。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力。有权查阅案卷,调查案情,讯问当事人和证人,参加评议,并在判决书上签名。
三、刑事审判
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自1949年至1985年末,在受理案件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共处理了反革命案件及其它各种刑事案件4 358件。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各项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1980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人民法院把公开审判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凡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全部公开审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后也全部进行公开审判。
陪审和合议制度 除由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审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合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共同阅卷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
回避和辩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同案件有关系的工作人员实行自觉回避。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审判活动中,法院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不请辩护人者,都认真听取当事人自行辩护意见,争取做到公正而准确的审判。
审判监督制度 法院对审判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错必纠;每年都对案件进行检查,错案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1978年11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全部政治案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这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37件,经复查无罪,全部进行了平反。一般刑事案件382件,维持原判179件,改判88件,其他处理115件。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207件,一般刑事案件2 821件,也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对207件反革命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24件,改判的33件,其他处理50件。对2 821件的一般刑事案中维持原判2 150件,改判的253件,其他处理418件。
通过复查工作,平反一批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四、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多年来审结了多种民事案件,为群众排扰解难,消除隔阂,增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凡是能够调解的案件,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县人民法院自1948年至1985年末,审结民事案件共4 793件,判决583件,只占12.1%;调解3 330件,占69.4%。
在民事纠纷中,婚姻纠纷数量居首位,1948年至1985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 6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6%。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中,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婚姻法》,掌握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把考察的重点放在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双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的行动上。对于结婚多年而又多子女的,喜新厌旧的,有第三者插足的,以及矛盾易于激化的,处理更为慎重。
县人民法院还对区司法助理和调解委员会的业务不断进行指导。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都让当司法助理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实践中传、帮、带。这样,不仅有利于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就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而且也对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了业务训练,一般的纠纷都由他们就地调解解决了。 五、经济审判 审判经济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主要任务。
1981年11月,经济审判庭设立。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38件,结案率为100%。
经济纠纷案件属于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争议,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其中不少涉及国家经济计划的执行和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