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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司法行政



  民国5年(1916年)建县后,设置县公署,司法仍然沿袭清朝旧制,县知事兼理司法。“衙门口朝南开,要打官司拿钱来”,这是人们对旧中国官府司法机构的评价。
  伪满时期,宝清县于1933年春设伪宝清县公署,下设l科3局(即总务科、内务局、财务局、警务局)。在警务局内设司法股,执行日伪当时的司法任务。其实质保护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为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服务的。
  1940年6月,伪满成立宝清区法院,下设庶务、民事、刑事等课,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但是政治案件仍由警务科、宪兵队直接管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