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的司法行政 解放初期,宝清县没有单独设立司法机构,而是在县公安局内设有司法股,配备干部3人,执行司法工作任务。
1948年5月,宝清县民主政府成立司法科,同时撤销公安局的司法股。从此,公安与司法分立。但不久,在1948年10月1日,县司法科又奉命改称宝清县人民法院,县长兼法院院长。使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合而为一。
1980年12月,奉中央司法部指示,宝清县政府又设司法科,1984年改为司法局。设秘书股、法制宣传股和基层业务指导股。工作人员共15人。
1983年以来,县司法局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在全县各乡镇普遍建立司法助理和法律服务所,开展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使司法各项工作得到开展。
一、法制宣传
自1981年县司法局恢复以来,首先在全县广大职工干部中开展“七法”宣传与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共培养了法制宣传员200多名,经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县有170 497人受到普法教育,普及率达92.8%,全县57 301名中小学生普遍进行了法律常识和法制教育。同时,还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进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在普法工作中,执行了以集中面授为主,多种形式为辅的原则,共办普法训练班140期,培养宣传骨干5 100人。
通过普法教育,使全县广大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不少单位开始注意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二、律师业务 自新中国成立至80年代初,30多年来在宝清并不存在律师和律师的工作。
1980年春,根据中央司法部的指示,宝清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归县法院领导和管理。设主任1人,律师1人。开始开展律师业务工作,主要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代理人参加了调解、仲裁活动;为群众来信、来访者解答法律顾问;为当事人代写了诉讼文书等。
1981年2月宝清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以后,法律颐问处归属司法科领导。工作人员由原2人增加到5人。
1985年根据司法改革的精神,宝清县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宝清县法律事务所。
1980—1985年宝清县律师业务情况表
表11-2
三、公证业务
宝清县司法工作从建国后至1958年始终未开展公证业务。1982年2月,在上级有关部门指示下,设立了宝清县公证处。初期只配备1名干部,至1982年4月又增加干部1人。县公证处办理以下具体业务: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宝清县历年公证业务开展情况表
表11-3
续表11-3
四、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它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民事调解。民事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包括:恋爱、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债务、生产经营、邻里和赔偿等内容。它是政法工作建设的第一道防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力助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早在1954年时就在宝清全县各乡普遍建立。当时是在县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的。
1981年宝清县恢复司法行政机关以后,对全县农村277个行政村和城镇8个街道以及所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都进行了整顿,并加强了具体指导,不断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在调委会下,还按居民分布情况建有调解小组。截止1985年统计,全县已建立调解委员会303个,其中村民调委会192个,居民调委会6个,工厂企业调委会105个;共有调解员1 217人,其中村民调解员890人,居民调解员12人,厂企调解员315人,共培训调解员l 917人。通过广大调解员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解决了大量民间各种纠纷。1984年调解纠纷总数达2 195件;1985年1 527件。2年防止非正常死亡事件13次,15人。安定了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了社会治安。
附:一起凶杀案件的侦破
1954年冬的一天,宝清县五区万北村,一个小孩看见狗似乎叨着个“野鸡”。便追上去打劫下来。一看,原来是一个人的小腿,还打着裹腿。
这件事被村公安员知道了,他想:“人死了怎么会打裹腿呢?”觉得可疑,于是便报告了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侦察员来村听了汇报后,便顺着狗跑来的方向找去。到了山上,发现有一趟子树,树尖都向一个方向折断上。侦察员按树枝尖折断的方向找去,往林中走了不远便发现了新挖的1座土坟。由于尸体埋得浅,已被狼和狗扒开,从坟附近还找到一顶帽子,帽子里面有一张破损的选民证,尚能看出“万有”的字样。在土坟附近又找到一把柴镰刀,刀柄已断,刀头上还沾有血迹。
现场所见说明,这是一起凶杀案。但是“万有”是谁?为什么被害?凶杀又是谁?真是个迷。
侦察员查遍了万金山乡的村屯,不知“万有”是谁。后来,经过全县范围调查,终于查明:万有是宝清城区北八甲人,男性,75岁,独身生活,曾养过一大一小两匹马,后卖给外村,听说他去要马钱,已经离家很长时间没有回村,村人不知其去向。
由于万有独身生活,又无亲属,去向不明,给侦察工作增加了困难。侦察员为了进一步搜索线索,又返回掩埋死者附近的万金山北村,他们在这个村里发动群众,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动员后,有一个农民听了案情介绍后,发现柴镰刀象是他家的,于是他便回家四处找刀,没找到。经问家人方知柴镰刀被本村农民刘凤珠借去了。这个农民很快把这个情况向公安侦察员报告了。同时,又有一个农民向侦察员提供一个很重要的线索:“记得一天下午,看见刘凤珠赶车出村时,车上坐着一个老头。”
基于对刘珠凤的种种疑点,侦察员们又做了大量的侦查、调查工作,决定找刘凤珠谈话,开展正面攻势。开始刘起誓发愿地辩护此事与他不沾边。但刘的狡辩前言不搭后语,破绽百出。经过反复多次的攻势教育,刘不得不交待了详细做案经过。
1953年,刘和万相识,同年冬,刘买万一大一小两匹马,价格350万元(旧币),原定1954年农历9月15日交款,但到期刘没给钱。1954年8月的一天,在万去要马钱时,双方议定延期至9月初1还钱,到期刘仍没还钱。农历9月14日,万背着行李到刘家去要马钱。等太阳偏西时,刘从地里回来。刘知万又来要马钱,便向万说:“万大爷,我去把地里的土豆拉回来,还得装点包米秸子喂牛,你去帮我装车,快去快回,咱俩好办事”。万答应了,二人便赶车往村北岭西去了。在地里装车时,因条件不便,刘没敢动手,待牛车返回到山上时,天气已黑。刘特意说“牛累了,歇歇牲口,”万说:“歇歇吧,我大便一下,完了坐车走。”刘趁万大便之机,以镰刀向万头部猛砍数刀,万当场死亡。因用力过猛,刀把砍断,慌忙中刀头丢失。刘折树尖作标志,便赶车回家,第二天早晨刘拿锹挖坑把万埋上,以掩尸灭迹。
此案的破获,人们议论多亏村治保会、公安员警觉性高,也是警民合作大放光彩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