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社会救济工作,每年都拨出相当数量的救济款,用以救济农村受灾的群众和城乡困难户,使这部分人生活得到保证。
一、自然灾害救济
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解放初期,预防和救灾的办法是义仓募集,平均每年全县募集粮食50万斤左右,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措施,对生产救灾起到了扶助作用。在发动人民群众生产自救和互救互济的同时,政府还根据灾情,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和其它救灾物资。l973年至1983年的11年里,共发放救灾款3 747 224元,平均每年发放340 656元其中,最低年份是1977年,只发放救灾款12 628元,最高的年份是1982年,发放救灾款为1 920 589元,解决了受灾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退职老职工40%救济
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办理精简退职手续的老职工,从1965年开始,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无靠者,给其原工资40%的定期救济。以解决生活的困难。全县享受这项补助的共计221人。1984年,全年共发放补助70 550.64元,平均每人补助319.23元。1984年9月份开始,对在此期间内参加工作和精减下放,不符合享受40%定期救济生活困难的老职工,家居农村的每月救济12元,家居城镇的每月救济15元。
三、农村困难户救济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各社、队对社员中的子女多劳力少和老弱病残困难户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平均每年使用公益金救济贫困户共75 ooo元。1965年,开展了全县性的贫问苦活动,社、队干部以及基层妇联、青年团、民兵连干部,采取登门拜访的形式深入贫困户中进行了饵情况,调查研究,以“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的方针,及时解决了农村困难户的困难。全县生产队共使用公益金25 956元,救济农村困难户779户,4 653人,平均户救济33.3元,1983年以后,政府采取拨款扶贫的办法,帮助农村困难户脱贫。1984年,全县下拨扶贫款89 456元,扶持246个贫困户,平均每户364元,由于扶持得当,有168户已经脱贫,当年脱贫的58户。
四、其它社会救济
县对社会上存在的老弱病残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困难者实行社会救济,平均每年发放社会救济费数万元,1979年以后救济费金额有所增加。
宝清县1979—1983年社会救济费支出情况表
表12-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