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县的优抚工作是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的。当时,全县的烈、军属和战勤民工家属都享受包耕包种的优待。从1950年以后,优抚工作已经形成经常化、正规化。 一、代耕和优待劳动日 1947年至1957年期间,对无劳力和缺少劳动力的军烈属,主要实行包耕代耕土地的优待。1964年全县有代耕组523个、包耕户900个,1 646户军烈属中,有709户享受代耕优待,占总数的43.1%。代耕土地面积811.34垧,平均每户享受代耕土地1.14垧。1958年以后,对那些虽有困难,还不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主要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安排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同时还认真贯彻了优待劳动日政策。1980年末,全县享受劳动日优待的共71l户,优待劳动日82 121个,平均每户享受优待115.5个劳动日。 二、办理登记和追抚手续 宝清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游击根据地之一,有许多革命青年和仁人志士毅然离开家园,参加了抗日联军。解放后,对全县参加过抗联的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对那些牺牲的抗联战士办理了追认烈士和抚恤手续。1979年又为当年登记遗漏的老抗联战士戴焕章等3位烈士补办了追抚手续。 三、建立复员军人疗养院 解放后,全县先后214名伤残军人退伍还乡,除了按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外,还于1959年6月建立1所伤残复员军人疗养院,购置9 216元的医疗设备,配备院长、医生、护其中一等残废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人。为了使他们行动方便、生活自理,民政部门送他们去外地安装了假肢。并依据规定,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装肢用布、用棉等物品。
四、困难补助 1979年前,全县烈、军属,以及残废、复员军人中,有26人享受政府发给的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末,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了调整。符合规定条件的有296户,315人,都得到了补助。全县每年发放补助金额3l 596元.人均每年享受补助100.30元。除发给演期定量补助之外,每年还给优抚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季节性困难补助。保证了优抚对象的正常生活水平。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从1948年开始,每年都有一批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到地方,为妥善安置工作,1952年5月6日,成立了宝清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后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又改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自1948年至1984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2 384人,部队离休、退休干部2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并根据地方需要和个人要求,对他们进行了妥当的安排,安置到城镇和国营农场的8 849人,占71.5%,安置到农村的3 535人.占28.5%。
1980~1985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统计表
表12-3
六、表彰和慰问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搞好优抚工作,从1952年2月至1983年6月,先后召开lO次全县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奖励了先进模范人物1 423人次。此外,每逢“八一”建军节、新年和春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乡、村党政组织都召开复员军人座谈会,勉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同时,各乡、村干部还携带慰问品,慰问烈、军属,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和解放军战士家属的关怀,全县的拥军优属工作基本上达到了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