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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宝清城乡的婚姻方式是以父母包办、买卖婚姻为主,“娃娃亲”、早婚和招童养媳的现象大量存在,广大妇女得不到婚姻自由。
  新中国建国后,为废除旧婚姻制度,保障婚姻自由,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后,本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具体研究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措施。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地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县委派出工作队,深入到基层,配合区、村党政组织,宣传贯彻婚姻法,帮助群众解决在执行婚姻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广大群众对婚姻法了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县、乡两级政府依法执行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青年结婚前,须持基层政府介绍信和户口关系,到所属乡镇政府进行登记,经过检查核对,按婚姻法规定发给结婚证书后,方可结婚。对不符合婚姻法的人,一律不准结婚。
      宝清县几个年份中结婚登记情况比较表
  表12-4



      宝清县几个年份中离婚登民情况比较表
  表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