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移民安置和自流人口管理

第六节 移民安置和自流人口管理



  一、移民安置  为了开发荒原,发展农业生产。宝清于1948年和1958年两次接收从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移来的城镇浮闲人口l 463户,4 479人,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从1950年起到1960年止,先后从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接收支边移民1993年户,9 223人。全县共计接收移民3 456户,13 802人。
  为了妥善安置这些移民,县政府成立了移民工作办公室,做到接收一户,安置一户,巩固一户。1950年前的移民全部分散到各个村屯里去。1955年和1956年,县建立了鲁新村、东新村、河南新村3个移民村,集中安置了一批移民,1960年是宝清县接收移民最多的一年,移民安置情况如下:
      1960年农村安置山东支边移民情况统计表
  表12-6



  为了安排好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全县共为移民开垦土地4 682.3垧,建筑房屋2 757间,发放生产、生活费469 239元。  二、自流人口管理  1953年至1957年,从安徽、河南、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盲目流入的移民有7 015人。1958年至1975年又流入1万多人。这些人的流入,影响了城镇市容和城乡社会治安秩序,为了加强自流人口的管理,做好安置、收容和遣送工作,县于1966年1月成立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除对来县投亲靠友,找出路的给予安置外,其余自流人员一律收容遣送回原籍。从1975年到1985年,共收容自流人口5 344人,其中,就地安置2 475人,遣返原籍的2 86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