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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殡葬管理

第七节 殡葬管理



  在1968年之前,宝清城乡死人,一直保持土葬,从1968年7月起,提倡、推行火葬,加强土葬管理。   一、推行火葬   1968年,在城东马鞍山南麓建成1处火葬场,安装两座火化炉,并设有200平方米的祭悼室和骨灰存放处,购置1辆接尸车。配备场长1人,工作人员(火化工)3人,同年7月10日正式接尸火化。
  1960年至1973年,由于受旧的丧葬习俗的影响,群众对火葬还缺乏认识,火化率很低。1972年只火化37具,火化率只占死亡率的3%。1973年7月全省在绥化地区召开火葬工作现场会后,县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的通知》,对推行火葬提出了具体要求,火化率明显提高。1979年全县共死亡1 371人,火化225具,占死亡数的16.4%,其中城镇火化94具,占火化总数的43.3%,农村火化131具,占火化总数的56.7%,1983年,全县死亡1 191人,火化尸体274具,火化率占死亡率的23.1%。  二、土葬管理  在推行火葬的同进,加强了对土葬的管理工作。  l、平坟还田 1972年春,全县开始迁移古用耕地的坟墓。到1979年秋,全县共迁移和就地深埋坟墓3 170个,倒出可耕地l 560亩。
  2、保护烈士墓的整洁 1969年3月,在万金山建“珍宝岛自卫还击战烈士墓”,在烈士墓的周围,有许多的孤散坟墓,影响烈士墓的整洁庄严。县革命委员于1975年9月2日发出《关于迁坟的通知》,到10月1日止,凡安葬在“珍宝岛自卫还击战烈士墓”周围2华里内的坟墓,已经全部迁出。
  3、建立集体葬场 为了加强土葬管理。防止乱埋乱葬,在县政府的提倡号召下,各村屯都利用荒山脊地建立了集体公墓场,有的附近两、三个村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