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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演变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一是解放后到1955年工资制度的建立;二是1956年工资改革及以后的调整;三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四是新的历史时期工资调整与1985年的工资改革。  一、解放后到1955年工资制度的建立  第一阶段是从解放后到1952年开始建立新中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实行供给制的是从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和一部分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中青年新干部;实行工资制的解放后留用的公教人员。实行供给制人员在国家机关约占机关的80%以上,在事业单位约占30%。这个阶段供给制的特点是:标准低,大体平均。伙食标准规定为县团级以上干部为小灶,区(科)级以下干部为大灶。衣服标准基本相同,均为棉布衣裤,冬季发给棉大衣。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教师实行供给制加薪金制。1950年6月,政务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伙食待遇标准,依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参加工作年限规定了享受中、小灶的条件。此后,国家财政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也分别颁发了关于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之规定。东北解放不久就在一部分职工中建立战时工薪等级制度,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薪制。凡属于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的工资和薪俸均以二等高粱米、解放布、菜油、粒盐、中等煤5种实物计算,折合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支付,或实行工薪实物券,即职工所得的分数50%支付货币,50%付工薪实物券。当时职员、工人工薪等级草案(公务人员)分13等,39级,等外5级,最高工资为630分,最低工资为40分。这种工薪分制度,在当时物价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保证职工的实际收入,使职工的生活有受物价上涨的影响,曾起过积极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从1952年3月到1955年6月,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了津贴标准和工资标准,都是29级,津贴标准最高为l 586分,最低为15分。1954年6月,政务院将供给制和薪金制工资等级统一起来,划为29个等级,规定供给制1级为1 880分,29级为89分,工资制级为2 400分,29级为90分。同时重新颁发了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和包干费标准。
  第三阶段是从1955年7月到1956年3月,全部实行了工资制和改行了货币工资制。行政人员和法院、检察院的工资标准共30级,最高为560元,最低18元,最高为最低的31.1l倍,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倍数。  二、1956年工资改革及以后的调整  1956年进行了工资改革,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人员。   这次改革建立了一系列工资标准,分干部、中小学,工资标准提高了32.88%,并纳入了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中。全县共付出工资546万元,人年均近538元。同1955年相比,人均工资额增长9.13%。当时本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0%。主要对象是,工资年限较长,勤勤恳恳工作而工资较低的。升级的职工一般只能升一级,极少数生产、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升两级,不能升三级。这次全县应升级6 550人,实际升级为2 672人,占升级面为40.8%,全年增加工资8.5万元,职工年工资平均588元,比1956年增长9.3%。1963年7月,经国家批准,本县由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7年开始重新恢复转正定级工作,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1971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相当于这个条件的国家机关23级以下的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工作有突出成绩,贡献较大的同志,也可以晋升两级工资。全县有l 854人调升了工资。其中调一级的1 501人,调两级的353人,调资后年增加工资额19.9万元。  四、新的历史时期工资调整与1985年的工资改革   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1977年按职工总数40%调整了工资。这次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采取了“扛”、“面”结合的办法,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上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全县共7 051人调整了工资。其中升级4 115人,人均月增资6.10元;靠级2 936人,人均增资1.82元。1978年还对工资成绩优异,贡献较大的少数职工进行了升级,个别弥补了1977年升级指标的不足。1979年也是采取考核的办法,在国家机关中对40%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共有4 837人升级,同1963年相比人均工资总额增长了16.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更加关怀和重视。1981年,首先给文教、卫生科技单位职工普遍提升了一级工资。1982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也普遍调一级工资。全县共有7 910人升级,职工每人平均工资额达815元。
  1985年6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别进行,实行了两种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中专和技工学校的教师、医院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长期安心从事本职业工作。对他们分别实行了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此外,还对环卫工人,公安干警提高了套改标准。全县8 512人参加工资改革,改革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81.00元,比改革前每人每月增资19.40元,比改革前提高32%。
  这次工资改革,逐步消除了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等弊病,从而,进一步理顺了工资关系。
      宝清县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表12-8              单位:元



  续表12-8



  注:宝清县为六类工资区
      宝清县建国以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统计表
                      工资总额:千元
  表12-9                 平均工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