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福利 一、劳动保险
1、公费医疗 1952年6月,根据政务院指示,在全县机关、党派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医疗费从劳保福利费中支出,其供养的直接亲属也享受报销50%医疗费的待遇。自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使用医疗费6 411 600元,平均每年915 960元。
2、病休待遇 企业工人、职工病或因工负伤而不能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2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领取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领取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领取本人工资的100%。
(2)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伤而不能工作,连续医疗超过6个月时,超过时间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是: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这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时为止。
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期待遇,执行1952年9月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患病医疗连续在6个月内者,工资100%照发,超过6个月后,列为编外休养,只发给工资的80%。
3、工伤 企业职工的工伤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其待遇相同,即停止工作医疗期间,按月付给100%的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4、因工致残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按规定应领因工致残补助费。标准是按其致残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即工资减少1l~20%者,其补助费为致残前本人工资的10%;工资减少21~30%者,其补助费为致残前本人工资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致残前本人工资的30%。按月付至退休、退职或死亡时止。
5、女职工产假及待遇 女职工生孩子给法定休假期,小产为20至30天,正常产为56天,双生或难产为72天。产假期工资照发,产假超期因病不能上班者,按病休规定处理。
6、工人退休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1)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工人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1)194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人工资的100%发给;(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7、退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8、丧葬费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或单位发给本企业或单位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或退职养老后死亡,除给丧葬补助外,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的工资额;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的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的工资。
9、遗属生活补贴 职工死亡,其直系遗属(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收入者,每人每月由职工原在单位发给生活补贴费,其标准是:1985年10月31日以前,城镇遗属每人每月20元,农村遗属每月18人。1985年11月1日改为城镇每人每月26元,农村每人每月24元。 二、职工福利 l、职工困难补助 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职工,建立了职工困难补助制度。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的对象多是收入低,维持不了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临时补助是指临时发生困难,职工本人一时不能解决者,所在单位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补助。从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各种困难补助费856 000元,平均每年发放122 286元。
2、职工探亲待遇 从1958年2月开始,宝清执行国家规定的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是与父母两地居住的未婚职工和已婚后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都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1年回家1次的,可在家居住12天,2年回家1次的,可在家住24天(路途占用时间另算)。
在此假期内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按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一年回家一次探亲假期表
表12-10
二年回家一次探亲假期表
表12-11
3、职工子女入托 宝清执行对女职工子女入托发给入托费,每1名入托儿童7至10元的托儿补助。
4、各种补助津贴 (1)粮煤补贴:从1965年11月开始,每个职工及抚养的直系亲属均享受每月o.78元的粮煤补贴。(2)副食补贴:从1979年开始,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钱的副食品补贴。(3)洗理费:每个职工从1983年开始,每月发给2元钱的洗理费,1985年增加到4元。(4)林区津贴:为照顾林区职工生活,从1959年开始,全县林场职工每月享受其工资lO%至23%的林区津贴。(5)矿区补贴:宝清煤矿职工每人每月享受5元矿区津贴,岚峰煤矿每个职工每月享受10元矿区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