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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 凡是入厂的新工人都进行入厂教育,通过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考试,合格后才准许独立操作。各企业还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事故现场会,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影,搞宣传板报、广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领导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车间主任、、工段长要对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工作负具体的组织领导责任。为确保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和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在厂长、工程技术人员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并监督检查企业内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制度的制定的执行 全县自1954年以来,工厂均制定了各种安全制度,实行了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组织 县的安全组织,通常有1名负责经济工作的副县长和劳动局长参加组成的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每个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车间都相应的建立了安全防火委员会和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在生产班组中普遍设立了不脱产的安全员。
  安全大检查 每年春、秋两季,对全县各企业进行以“十防一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在安全大检查中加强安全宣传,健全安全组织,总结与改善安全措施,保证了安全,促进了生产。  二、劳动保护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1960年9月3日,县成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经常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县内各企业均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发给在岗工人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宝清县劳动部门在煤炭、电业、林业、邮电、交通、工业、建材、建筑、粮油食品加工等9个系统和部门统一了劳动防护用品。在不同行业中的同类工种,如焊、铆、钳、铸、车、电、木、瓦工等,也都统一规定发放标准。发放的保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服、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防寒帽、胶制操作鞋、雨衣、水鞋、绝缘鞋和手套,以及安全带和防护面具等等。对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实行食物保健;对发电、制糖等高温工作岗位的工人,实行了防暑降温措施,对女工在“五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期间,调离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岗位。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