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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政权党政干部

第二节 人民政权党政干部



  一、干部来源和编制  1、宝清县解放后党政干部主要来源  部队留用和上级调配 1946年7月,东北民主军三五九旅解放宝清后,为了巩固和建设好宝清县根据地,留下一批干部建设民主政权。这些干部被分别充实到党、政、军、学、公安、司法等部门做领导。同时,由上级组织继续调配来一批干部,组成了宝清县党政干部的核心和骨干。其中有马公仆、徐绍甫、张克、王正林、于丹心、孙英、孙平、李民、杨申、杨宝善、肖锋、赵宏、肖寒、陈熙道、徐洪伟、马朝驹等。
  在反奸清算和土改运动积极分子中培养一大批干部:宝清解放后,在共产党领导下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奸清算和土地改革运动,在运动中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这些人多出身苦,听党的话,斗争积极,工作认真,学习进步快,经过锻炼和培养被选为干部。这批干部后来发展成为宝清县党、政、军、学、工、商各界的领导骨干,其中有栾守合、李福、冯文翰、李兴林、董春和、高蜂、葛万有、肖文远、刘发堂、王德全、周奎乙、杨连生、卜云鹏、盛庆和、刘长清、石玉玺、于万江、张天福等。
  吸收录用一批青年学生和革命知识分子 人民政府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注意从青年学生和革命知识分子中,本着“人尽其才,任人唯贤”的原则,吸收和录用干部。这些人既有知识、有文化,重视学习,进步快,又经受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实践考验,成为宝清县党政干部中一部分重要力量,其中有杜金凯、张宝平、田禾、李博、关立中、周景志、郝荣、张景明、张庆丰、冷静、陈学中、刘广运、张立源等。
  接收部队转业干部 宝清县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每年都接收一批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转业干部,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配适当工作,充实各个部门。这批干部多数成为宝清党政干部中的骨干力量,其中有迟海鹏、张国芳、朱玉富、宋守臣、尹少山、彭云堂、王义信、单克夫、崔胜、王开岐、刘绍武等人。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建国后从50年代到60年代以来,宝清县每年都接收国家统一分配一批大中专业生,这是宝清县干部的主要来源之一。县政府人事部门本着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到专业技术岗位,充实了基层干部队伍。如:50年代后期接收与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有赵镜奎、程显芳、赵鸣山、吕惠香、杜林等人。60年代以来接收与分配的有任传礼、刘永俭、于政元、张希清、沙延峰、魏忠德、山苍松、毕健明等人。
  以工代干转正 1978年以前,宝清县有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工作,按干部管理,即以工代干。1979年根据黑龙江省委的指示,对这部分以工代干的人员进行了考核整顿,将其中已具备干部条件的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80年至1985年,还分别为县公、检、法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办理了以工代干人员的转正手续。
  农村推荐、择优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曾长时期实用农村党支部推荐,经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择优录用干部,其中多是乡级干部。
  2、干部编制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49~1956)全县干部编制总数为655人,其中行政编制315人,事业编制340人。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全县编制总数720人,其中行政编制390人,事业编制330人;1959年干部编制总数为1 485人,其中行政编制793人,事业编制692人;1966年编制总数2 042人,其中行政编制891人,事业编制1 15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4年,干部编制总数3 317人,其中行政干部991人,企事业单位干部编制2 326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1976~1985年) 1977年干部编制总数3 604人,其中行政干部编制l 081人,企事业干部编制2 326人;1979年干部编制总数4 560人,其中行政干部编制1 081人,企事业干部编制3 248人;1985年干部编制总数为5 524人,其中行政干部编制为2 099人,企事业干部编制为3 425人。  二、干部队伍及其构成  1949年宝清县党政干部总数303人,其中男289人,女14人,占干部总数的4%,汉族281人,少数民族22人,占干部总数的7%;文化程度:高中4人,占干部总数的1.3%;初中151人,占干部总数的50%弱;小学92人,占干部总数的30%,文盲56人,占干部总数的18%。政治情况方面:共产党员93人,占干部总数的32%,共青团员107人,非党干部98人,占干部总数32%。
  1954年干部总数584人,比1949年增加281人,增加90%;女干部64人,占干部总数的lO%;少数民族干部10人,占干部总数的1.7%;在文化程度方面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人,占干部总数的1.5%;中专16人,占干部总数的2.7%;高中164人,占干部总数的28%;初中247人,占干部总数的42%;小学143人,占24.5%;文盲数字大大下降,由1949年的56人下降到1954年的6人。
  1959年干部总数l 180人,男997人,女133人,汉族l 157人,少数民族23人,干部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4人,中专30人,高中352人,初中500人,小学215人,文盲9人。
  干部政治情况共产党员238人,共青团员359人,非党干部533人。
  1965年干部总数发展到2 261,其中男1 983人,女278人,汉族族2 118人,少数民族143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99人,中专112人,高中223,初中998人,小学536人,文盲83人;政治情况:共产党员1167人,共青团员338人,非党干部706人。
      1976~1985年宝清县党政干部统计表
  表12-13



  三、干部管理  解放初期,县级和正副科级干部均直接归省管理,由省直接任免和调配,县委协助省委管理;股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股级以下的一般干部由县人事部门直接管理。
  1954年8月,宝清县划归合江专员公署领导,县级干部归省委管理,副县级和正局级归地委和行署管理,副局级和股级归县委管理,副股级和一般干部归县人事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一直到“文化大革命”。1962年,宝清全县归省地管理的干部69人,归县委管理的干部166人。对副科、局、院、公社副社长级干部,按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选拔和配备的意见,报请主管书记审核签字以后,提交县委讨论决定。正股级和公社党委人员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计205人,在调整、选拔和配备5名以上的,由县委讨论决定;4名以下的则由主管书记批准,至于个别干部调整、选拔和配备,则由人事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党委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领导干部被打倒,干部管理制度被砸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干部管理制度又得到恢复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使干部路线更好地为政治服务,对干部管理和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乡镇干部试行了“招聘制”,制订了本县《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做到了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管企业与管班子相统一,把原来分部分级管理的干部改为分级管理;把原来下管两级的干部改为下管一级。县委管理全县正、副局级(含按副局级管理的干部)各党委(直属总支)党组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党委、以及各常委和局级以上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人事干部。
  正、副局级干部的任免和跨系统调动,由县委常委讨论后决定。正、副局级干部在系统内平行调动,由主管县长(人大主管主任政协主管主席)与县委党群书记研究同意后,即可调动。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以及乡镇干部由各常委自行管理和任免。企业干部实行考核、任命和选举、聘用合同制。
      宝清县几个年份各级干部数量表
  表12-14



  四、干部培训  多渠道的在职提高 解放以后,经常运用以会议代训练的方式提高干部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利用会议,通常是学文件、听报告、联系思想、联系实际工作进行研究、讨论,总结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这样,通过会议——学习、总结、提高——再工作的反复循环,逐步提高。第二项渠道是以老带新,以师带徒,以上带下,各级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对新干部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教任务、教政策、教方法。自70年代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均以“培养革命接班人”做为自己的日常工作和义务来对待。不断培养和带出一批新的骨干。50年代以来,宝清区乡实行“三、七制”,即区乡干部每旬下乡7天,回机关学习总结3天,较好地解决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在县城,1950年春天开始的机关在职干部学校的开办,将全体干部按文化水平普遍编班学习,为干部的提高打下了有利的基础。
  多种形式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干部专业培训主要通过大中专学校代培,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也开办各种形式的专业训练班,进行专业培训。其中,特别是县委党校,根据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有系统、有计划、有目标和有步骤地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为宝清县培养造就人材、提高干部素质方面做出了贡献。
  中共宝清县委党校从1958年成立到1966年6月共举办42期训练班,培训干部4 270次。其中:举办20期农村干部训练班,共有2354名参加训练;举办8期财贸、工交、厂矿企业干部培训班,培训干部630人次;举办14期县直机关干部培训班,培训干部1 286人次。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委党校共举办47期干部培训班,培训干部3 716人次。1983年举办第一期党政干部二年制脱产电大班,当年招生47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培训决定”精神,宝清县委党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1984年首届举办党政干部二年制脱产中专班,当年招生41人,1985年中专班招生41人,同时招收业余电大班66人。
  建国以来,全县选送中央党校、干校培训17人次,送省地(市)委党校、干校培训497人次。
  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积极培养后备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科)常年坚持有计划地考察干部,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制订培养规划和制度,使大批优秀中青年干部受到有目标的培养和锻炼,使其迅速成长为各项建设事业的骨干。1964年对后备干部的培养进一步加强,一是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送省、地、县委党校学习;二是将没有经过劳动锻炼的青年和知识分子分期分批的派到农村进行劳动锻炼;三是对缺乏阶级斗争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抽调其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是采取正职带副职,现职带预备的方法从实践中提高;五是上下交流,个别调整。使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走向正规。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制度被取销,后备干部被当成修正主义苗子被批判,取而代之的是“闹”而优则仕,“斗”则晋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培养后备干部工作被重新纳入工作日程,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五、干部考评奖励  1982年中央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从这一年开始,宝清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考评。考评方法是依据工作人员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和表现,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考评结果与奖优罚劣结合起来,通过考评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考评奖按一定比例进行,一般情况奖励人数应占参加考评人数的lO%左右,最多不应超过15%。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等5种形式。
  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奖励干部1 274人。
      宝清县党政干部奖励情况表
  表12-15


 六、干部下放
  1957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宝清县开始精简机构,紧缩编制,下放干部,共精简下放干部160人。这部分下放干部的安排去向为:下放后安排工作的67人,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84人,调出本地区的9人。分配工作的67人中,当担区委书记、乡总支书记、区长、乡长的21人,当支部书记、社主任的4人,分配到乡镇工业、交通和商业部门的23人。
  1958年到1959年,下放干部总数为198人,其中部、委、局干部23人,科、股级干部29人,一般干部76人;分布在13个公社,70个生产队。其中担任公社书记、副书记、社长职务的8人,担任生产队长、会计、管理员的49人,充当社员的37人。
  1960年,又下放干部20人,到1960年末,全县共下放干部378人。
  1961年到1962年,先后共下放干部185人。
  1970年到农村插队落户611人。走“五·七”道路干部人数为371人。
  1973年下放干部287人。
  这些干部的下放,一方面是干部得到了锻炼和学习的机会,有助于对这些干部的培养和提高,另一方面也支援了农村,增强了基层的工作力量。这些干部完成历史任务后根据工作的发展需要又都先后被抽调返回原单位。  七、干部离休、退休和退职  1、干部离休、退休 宝清县自1966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的办理退休。到1978年底,全县共有退休干部42人。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重申上述条件外,又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病退;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1978年,县人事科开始办理干部病退工作。
  1983年,根据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3)10号、20号文件,对194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生活费100%照发。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离退休干部786人(离休379人,退休407人),其中国家机关242人,事业单位314人,企业单位230人。
  干部离、退休后,每月所领取的离、退休费标准和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1945年“九·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发原标准工资为生活费。为了做好老干部的工作,宝清县于1979年成立了宝清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1983年成立了老干部局,负责退(离)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离退老干部开展活动,参加学习,丰富生活。各系统各乡镇也都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开展活动。全县共有老干部活动室28个,老干部党支部23个。许多老干部还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作贡献。
  2、干部退职 1978年,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这项待遇1985年9月又改为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1978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退职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