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师待遇 一、教师地位 旧社会教师社会地位低。“家值二斗粮,不当孩子王”这一谚语生动反映旧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伪满时期,凡有正义感和民族气节的教师均遭受日伪的惨酷迫害,很多教师上了日伪的黑名单,被定为“要视查人”加以监视,失去言行自由。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尊重人民教师,把教师称之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把教育工作者视为为人民服务的“辛勤园丁”。
在1949年10月,当共青团宝清县委开始组建后,首先在教育界建立第一个团支部。1956年春,在县一中建立了县教育界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支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批优秀教师参加了共青团和共产党。
1950年春,县教师联合会成立,全县180多名教职工参加了教师联合会,1956年,全体教联成员转入教育工会为会员。根据当时《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教师属于工人阶级范畴”。
在党的领导下,教育战线不断涌现出不少先进模范人物。宝清县优秀教师石丕军,从1951年到1956年,多次被选为乡、县、省级优秀教师,从1956年被评为全国劳动英雄,出席北京群英会,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奖励,并同党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陈云、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合影留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把教师提到应有的位置上来。_中共十二大把教育工作做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并提出普及教育是建设物质文明的重要前提。
1979年以来,宝清县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重视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坚持考核,把大量年富力强,有文化、有能力、有理想的教师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在政治权利方面,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有人民教师的一定比例名额。以1985年为例,教育系统有人大代表8名,其中党外知识分子6名;有县政协委员16名,占县政协委员的7.8%,其中党外知识分子11名,有县政协常委4名,其中党外教师3名。教育党委每年至少召开3次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二、教师待遇
1、解放前教师的待遇 解放前教师工薪低,工作辛苦劳累,生活大多处于困境。伪满时期,教师职衔上有教谕、教导、教辅之分。教谕的工资分一、二、三等。这三等工资低者30元,高者90元。教导的工资在30元左右;教辅的工资24元。师道本科(小学6年后再念4年师道学校)毕业是二等教谕。教导和教辅每年都有一次晋级考试,合格者教导可晋升为教谕,教辅可升为教导。一般教师3年1次晋级考试,合格者亦可晋升为教谕。
日伪时期教师发给“通帐”(物品配给册),实行物资配给,限数供应。配给的物资有火柴、煤油、手巾、线、肥皂、盐等日用生活品。每年年终发给普通教师“赏予津贴”(1个月的薪金)和微薄的“家族津贴”。每隔3年1次晋级的叫“定期增俸”,升级的金额为3元至5元。
2、解放后的教师工资 解放初到建国前,县完全小学实行货币工资制,农村小学有的挣小米(150斤),有的挣包耕(教师按家庭人口与农民分得数量相同的土地,由农民公众代耕包产收到家),有的同贫下中农分得相同胜利果实,由农会包其生活用品。
建国至1955年间,实行实物工资工分制,教员挣工分券。工分以粮、煤、油、布的市场价格为准,每月按市场实价确定一次分值按《东北日报》每月25日公布的分值计算工资。1956年开始实行“按劳取酬”的货币工资等级制度。由于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在1956年7月4日《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为了更好的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进一步开展生产运动,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宝清县属于四类工资区。
中教工资:一级121.OO元,二级106.OO元,三级93.50元,四级83.00元,五级74.50元,六级66.50元,七级59.00元,八级51.00元,九级44.50元,十级40.50元。
中学校长行政十七级93.50元,中学校长行政十八级83.00元;中学主任行政十九级74.50元,中学主任行政二十级66.50元。
小教工资:一级8 2.O O元,二级7 2.5 0元,三级63.O O元,四级5 5.5 O元,五级50.OO元,六级44.50元,七级39.00元,八级35.00元,九级30.50元,十级27.50元。
宝清县教育系统工资基本上是1956年工资改革中确定下来的。
1963年县教育系统调整工资,升级面占教职工总数的80%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本未调。但在1971年,县部分教职工增加了工资。
1977年,国务院发布了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县教育系统升级面为40%。
1978年,县教育系统有2%的教师升级。升级者是在教师队伍中属于贡献较大者。
1979年10月,宝清县教职工有40%的人增加工资,这次升级的特点是在教师队伍中属于劳动好、贡献大的教职工,以及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
1981年,教职工普调工资,部分教师还靠了级。
随着经济的发展,教师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在逐年提高,情况如下表:
表14-4
教师工资虽然逐年增长,但是同县内各部门各系统比较,教师队伍工资仍然偏低。据《宝清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反映:1953年,县内10个系统人平均工资教师队伍占第八位;1958年全县14个系统,教师队伍占第ll位;1957年县内18个系统,教师队伍平均工资占第18位,是倒数第一位;1958年县18个系统平均工资比较,教育占12位,低于全县人均工资平均数;1960年全县22个单位教育占第17位,490元,比全县人均工资510元低20元。其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更低。1965年《宝清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劳动工资”部分记载:宝清县25个部门的平均工资,小学教师的人年平均工资为534元,占24位,是倒数第二,比全县平均工资低16元。
3、解放后教师福利劳保待遇 1955年4月26日,全国统一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5天;难产、双生各加14天;人工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给假30天。以上假期的代课费由国家负担。
1951年1月起,国家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同年执行教育部规定:教师婚丧以路途远近,给2至3周假期。教师生病,出示医院证明,可以休病假,病假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工资。
1965年,国家又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福利费,以解决有各种困难的职工问题。
1963年,国务院决定8至15人以下和7人以下的伙食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元和1元5角的补贴。
每年冬天,给每名教师发放37元取暖费。
职工牺牲或病故以后,遗留的家属除了进行一次性抚恤以外,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直接供养对象,国家还给予临时的或定期的生活补贴。
1966年8月粮价提高后,国家对职工实行按每个人口0.78元钱的粮煤补贴。
1979年,副食品调价后,国家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钱副食补贴。
从1964年起,县还组织职工暑期疗养。
学校党、政领导和学校后勤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教师生活关心照顾,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工生活,使广大教师感到温暖。
1980年开始实行班主任津贴,一般中学班主任教师每月平均可得班主任津贴7元钱,小学班主任可得5元钱。洗理费每人每月4元。
1984年开始,宝清县教师实行边远县份津贴制,对大中专程度以上的教师每月补贴12元。
人民教师工作期间受到党和国家的尊重,年老离休退休之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待遇。在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退休教职工137名,其中教师113名,工人24名;属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者33名,退休者104名。
教育党委和教育局,遵照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忧,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的原则十分重视对离退休教师的服务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教育局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服务委员会,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工作。
自从1982年以来,县教育局每年拨款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用于离退休教师开办学习、阅览、游艺、体育活动的经费。离退老教职工每月逢五为活动日,会集一堂,喜气洋洋。不少离退的同志,闲不住,仍在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国家为社会造福而继续贡献力量。离退教职工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