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第二节 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小学成绩考核暂行规定》。1980年开始全县执行。规定要求成绩考核的内容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查。不要出偏题、怪题,应把着眼点放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自学的能力上。规定将学习成绩考核分为两种。
一、平时考查:分为课堂提问、检查作业和随堂测验三项。教师要根据学科的不同情况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进行,避免加重学生负担,也要避免流于形式。
二、考试:分为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有时是学期考试,有时是学年考试,毕业班则是毕业考试)两项。考试一般应以闭卷、笔试为主;物理、化学可以进行必要的实验考试;语文、外语可进行适当的口试。期中考试,中学可以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小学可以只考语文、数学。其它学科可按平时成绩作为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但音、体、美的考试不要集中在期末进行,可在期末前随堂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在放寒假前一、两周进行。
平时考试的试题由任课教师确定。期中、期末考试的试题应由教研组(小学学年组)研究确定,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也可由教导处或主管校长直接出题。地、市、县、区、乡举行的统一考试,由地、市、县、区、乡统一出题。
各科笔试时间,小学一、二、三年级不超过一个小时;小学四、五年级最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中学最多不超过两个小时。
对学生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法,以60分为及格。
平时考查的成绩,要分科分项记分,在期末考试前进行一次平均计算。学期考试完了,将平时考查的平均分数与考试分数综合评定。平时占20%,期中占30%,期末占50%。学年成绩的评定,上学期成绩占40%,下学期成绩占60%。要将学生的学习成绩一律记入学籍簿和学生档案,向学生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