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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经费

第五章 经费 设备

第一节 教育经费



  一、建国前教育经费
  宝清系垦荒新设的边远县份,旧社会人烟稀少,文化落后,民国20年(1931年)全县才有小学13所,学生870名,教师27名。据伪康德《宝清县志》记载,民国期间教育经费除财政拨款外,相当一部分是靠义捐和学田基产来解决。民国期间宝清历年教育经费支出如下表:
  表14-5



  1、学校基产 民国5年8月1日,邑绅赵纪伍捐献地基1.15垧(南门里路东),草正房3间,做为学校基产。
  2、义捐 民国13年,县监督安庆云夫人马钰铭为扩建女校发起募捐,共义捐287 265吊,在城西北建校舍正房7间。民国18年邑绅解鸿翘献南大街路东草房三间作教育馆,并献银洋550元;商工会王哲生献银50元;农会长祁恒敬献钞l万吊,作为民众教育基金。
  3、公有学田 ①宝清共有学田地327垧。从宝清城西屯东至城基,共120垧次等地,原价80元,积值1睡200元,归财务局管理。此系民国元年2月经吉林巡案使公署清丈兼放官荒,由学校请领发给照据。于民国20年4月拨归商会15垧。②在二区大孤山前,有地162垧(中等地),原值108元,现值1 134元。此系民国元年2月经吉林巡案公署清丈并放官荒,由学校请领,发给执照。③在一区小梨树沟子有地45垧(下等地),原值90元,现值90元(民国20年)。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宝清第一小学经费2 234元,第二小学经费1 444元,第三小学1 454元,3个学校经费共为5 132元。全县教育经费8 846元。
  1946年7月宝清解放,因遭受日伪破坏,土匪为害地方,民生凋敝,经济困难。又值第三次国内解放战争时期,对当时地方教育,人民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政策,除县内三所完全小学公办以外,对广大乡村小学一律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发动群众办学。1947年全县发动土改运动,群众办学积极性高,教室多选用地主大房,设备用具多利用胜利果实中的物品,师资多选用本地的识字人,因陋就简办学校。平分土地时,各村校都分配两垧以上的校田,由师生共同劳动,农会互助组代耕,收入作为办公费。  二、建国后的教育经费  1、省教育经费的分配情况 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学校公办,当时教育经费的支出的百分比是较高的,这是因为当时仍处于支援解放战争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尚未开始,投资于物资生产方面很少,再加上原有教育规模又小,所以,比例就较高。
  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7年中,教育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有所下降,平均每年为16.6%。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年中,又有所下降,平均每年占13.1%。
  “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搞停课闹革命,只给少许经费维持现状。“复课闹革命”后,非但没有增加,反而相对减少了,即学生增加了,经费减少了。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的几年,比例是有所上升,但也只占全省财政总支出的13%左右,仍然是较低的。
  1956、1958、1978年,三次经济建设冒进时期,教育同样要跟着“大干快上”,而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反而比正常年份更小。1955年省拨出教育经费占总支出的16.7%,而1956年马上降低至10.1%,而学校招生数目却猛增了。1957年占11.1%,而1958年就降到8.8%;1977年占14.2%,1978年降到12.4%。这三次经济建设的冒进,都挤占了教育经费,反而要求教育要“大干快上”,使学校数量突然大量增加。由于教育事业大大超过了当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负担能力的限制,在师资、校舍和设备等办学条件都跟不上,造成层层虚肿现象,不仅不能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反而阻障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情况的认识根源是由于没有懂得人是生产力这一根本。其次,也是因循守旧,受小生产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强调“革命加拚命”、“哈大腰”、“流大汗”,而忽视科学技术和教育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所以在投资分配上常常是“一工、二农、三财贸,文化科学挂不上号,投资分配剩多剩少给学校。”
  2、建国后至“文革”结束时期县文教经费情况 宝清县建国后至1966年,文化和教育合一,县财政支出的文教经费情况按《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记载如下表:
  表14-6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几年来,县文教经费支出数字是逐年有所增长,如按学生数平均经费数字来看,是有所下降。
  3、新时期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经费逐年大有提高。情况如下表:
  表14-7



  续表14-7



  4、中小学学杂费收支 为补助办学经费之不足,根据省(1981)第44号文件规定,宝清县1981年4月开始,全县中小学收缴学杂费。收缴标准,县镇中学每生5元;小学3元;农村:中学4元,小学2元,盲聋哑3元。初、高中住宿生除按上述标准收缴外,每生每月加收1元。
  收缴学杂费规定: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军、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乡居民实行减免照顾。
  赫哲族学生免缴学杂费。减免比例规定:县镇中小学应控制在20%以内,对于重灾区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在短期内可以适当放宽减免比例。  收缴方法规定,原则上应于开学初报到时一次交齐。中途休、退学者,其缴纳的学杂费不予退还,转入新校时,凭原校学费收据免收。规定按实际收缴款数,由县教育局与学校实行比例分成,县镇中小学上缴20%,留校80%;农村中小学上缴lO%,留校90%。聋哑学校全部留校不上缴。
  中小学学费管理,专款专用,不上缴财政,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收支单独核算,单设帐目反映。
  5、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 宝清县教育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管理体制。教育经费亦随之改为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和使用的新体制。按《宝清县普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本照多层次、多成份、多形式、多规格办学方针和谁办学、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改革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办学的办法,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分级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国拨教育经费在原有基础上实行层层包干。今后县财政所拨之教育经费,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按省(1984)15号文件精神,对县城内企业筹集部分教育经费,向学生父母所在国营、集体企业的中学生每年每人80元、小学生30元的标准筹集部分教育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乡(镇)企业和农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各村屯经乡政府批准,可以动用部分公积金和动员农民搞些劳动积累,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各部门都要支持学校师生搞好勤工俭学活动。
  每学期按规定向学生家长缴收学杂费。
  提倡和鼓励各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办学或赞助办学。
  教育经费按县、乡(镇),村校三级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