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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资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节 集资和改善办学条件



   1981年黑龙江省海伦现场会议以后,宝清县认真贯彻了国务院(1980)84号(1983)16号文件和省政府(1984)15号文件规定精神,县委主持召开了多次县级教育会议,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的认识,全县掀起了关心教育、集资办学和改善办学条件的热潮。
  1983年,全县各行各业支援办学,为教育筹集资金188 540元。其中,镇内单位151 482元;镇内个人20 257元;农村社队16 800元。捐物单位14个,捐物折合人民币19 400元。全县新建、翻新校舍投工、投料合款422 600元。全县学校校舍砖瓦化程度已由1979年的31%,增加到1983年的58%。1984年7月7日,县委教育会议期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宝清县中小学办学集资试行办法》,在全县贯彻执行。办法规定:凡是能单独办学的厂矿、企业单位都要单独办学。一家办不了的,可以几家联办,不能办的要按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交纳办学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经济力量,尽力资助教育事业。
  集资标准为:厂矿企业职工子女,凡1983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由其家长所在单位交纳办学基金。小学生每人每年30元,中学生每人每年80元,对亏损单位可按情况作适当减免。
  农村教育集资纳入乡村统筹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农村办学经费除国家拨款部分外,由乡(镇)和村包干负责。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l号文件规定,制定集资办法,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集资可按人口和土地分摊,每个农业人口不少于2.5元或者每亩不少于0.5元。困难户适当减收,五保户、救济户免收,但减免户比例不超过农业总户数的l0%。
  集次办法规定,每年lO月1日核定1次学生数。县城内厂矿企业由县主管委、局、办、站、公司按当年的集资计划收缴,给县集资委员会。农村乡(镇)村按当年的集资计划收缴,并逐级上报备案。集资收缴的时间在农村为每年8月和12月,城镇是每年6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拒付或拖延,否则可计收利息。集资原则上用于本村、本乡(镇)改善办学条件、严禁挪用。开支项目预算,由乡(镇)或县政府批准执行。县乡(镇)分别成立集资委员会,具体领导这一项工作。
  1984年全县兴起“办学热”,各乡镇各系统积极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这一年共集资1 580 800元,维修校舍34 735平方米,建校舍lO 152平方米。这年全县校舍总面积为137 575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校舍面积为90 256平方米,由1981年的31.8%,增加到65.6%,危房面积缩小,仅占校舍总面积的6.2%,全县有80%以上的学校已经基本消灭了“三房”(即危房、黑房、冰房)。县城完成了真理小学、南贞小学和教师进修学校三座楼房基建工程。并交付使用。
  1985年全县改善办学条件工作有很大进展。全县204所学校,校舍总面积140 223.5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面积为115 057.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2.2%;土草房面积为25 176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7.8%。
  1985年建砖瓦校舍面积22 544平方米,维修校舍29 003平方米。
  自筹资金全县达3 275 600元,其中农村为2 6lO 600元。
  全县改善办学条件最好的乡镇是青原镇。1985年自筹款80万元,为学校新建校舍2 864平方米,修砖围墙2 350延长米,建永久性花坛46个,安装铁大门16个,被评为省级改善办学条件的先进单位。
  朝阳乡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1985年集资30万元,新建砖瓦校舍1 890平方米,成为宝清县第一个实现全乡校舍砖瓦化的先进单位。
  1985年全县还投资10万余元,设置了部分现代化教学设备,装备了县实验中学和教师进修学校等重点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