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中小学的勤工俭学

第三节 中小学的勤工俭学



  新中国建国以来,县中、小学一向重视师生的勤工俭学活动,同教学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与劳动技能,同时,也做为补助办学经费的不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教育局加强了对中小学勤工俭学的领导,收效显著如下表:
  表14-8



  7年来勤工俭学共收入4 174 900元,其中除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如修缮校舍,购置教学设备等部分收入也用于师生福利。
  为加强对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宝清县人民政府教育局于1983年2月1日印发了《宝清县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县中小学必须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严格管理,统一账目,统一收益使用办法。收益分配按规定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按三三三一比例安排使用,即:扩大再生产占30%;补助教育经费占30%;师生福利占30%;其它支出占10%(包括中心校从各校纯收益总额中提取5%到7%做为师生奖励费,再提取1%上缴教育科做为勤工俭学生产流动资金)。
  由于勤工俭学工作搞得好,宝清县从1981年以来连续5年被选为省地勤工俭学先进单位,荣获先进集体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