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制改革
第三节 学制改革
一、解放前的中、小学学制 民国初年,宝清小学学制为初级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建县后改初等小学为国民学校,学制未变。
民国11年实行新学制,规定小学、中学和大学学制均为6年,小学分初、高两级。初小4年。高小2年;中学分初中和高中,学制各3年。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宝清各地的学校将近两年多时间处于停顿状态。
1933年5月,伪满开始整顿初等教育,仍沿用民国的学制。
1937年5月2日,伪满当局公布了“新学制”:初等教育仍为四二制,即国民学校4年,国民优级学校2年,还规定中等教育不分初、高中,学制为4年,改称“国民高等学校”。 二、解放后的学制改革 解放初期,小学执行四、二制,中学三、三制。建国后宝清县执行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新学制。1951年lO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新学制的内容是:
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机关为幼儿园,收3周岁的幼儿使他们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展;
2、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四、二)分制,给儿童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实施青年、成人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
3、中等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中学(分初、高中两段各为3年),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三者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后者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的中等专业教育;
4、高等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大学(3至5年)专门学校和专科学校(2至3年),在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
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给青年或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需要得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设立聋哑、盲目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51年11月15日,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将中小学一律改为秋季始业。
1952年起,改小学“四·二”分段为五年一贯制。这年下期,全县实施五年一贯制方案。
1953年按教育部通知“五年一贯制缓办”的指示,从翌年秋季仍旧沿用“四·二”分段制,停办五年一贯制。并决定全县统一改为秋季始业。
1963年,教育部再度决定试行小学五年一贯制。1969年,小学五年一贯制在宝清全面施行。
1969年,县各公社普通中学开始实行“二·二”制,即初中2年,高中2年,所谓9年一贯制。
1978年秋季,全县公社中学新招的初中1年级改为3年制。实行“三·二”分段制,即初中3年,高中2年,所谓十年一贯制。
1984年开始,县小学恢复6年制,即“四·二”分段。中学也恢复6年制,至此,传统的12年普通教育制度完全恢复。
农业初中3年制,收高小毕业生,也有实行2年制的,另还有全日制和半日制的,各地不一。
农职业高级中学从1982年试办也实行2年制,1984:年改为3年制。
县办各种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不一。县办师范学校初级师范收高小毕业生,3年毕业;速成师范1年毕业,简师班2年毕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师招收9年制中学毕业生,再学习2年,定为中等师范毕业程度。
总之,建国以来,宝清县普通教育的学制几经变革,但归终仍旧恢复了原年限,至于各种职业学校、短训班等,实际没有统一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