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教育领导体制改革
第五节 教育领导体制改革
宝清县教育领导体制改革工作,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试点,1985年在县内实施的各项改革如下: 一、实行分级办学 县内学校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
县立: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农业技术高中、实验中学、一、二、三中、文化小学、聋哑学校。
乡(镇)立:各乡镇所在地的初级中学、农职中学(班)、中心小学、宝清镇所在地的小学。
村立:自办或联办的村屯小学(含戴帽初中)。
二、实行分级管理
县立学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
乡(镇)村分别建立教育委员会、乡(镇)村教育委员会、在乡(镇)村、党、政的领导下和县教育局的指导下工作。乡(镇)教育委员会由乡(镇)党政领导和中心校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中心校长、财政助理、经营管理站长和教师代表组成。村教育委员会由村的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校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三级管理机构的职权:县教育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普通教育规划,领导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和领导教学工作负责国拨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对各乡(镇)教育经费的财务监督,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的考核、晋级、集训和提高工作,负责乡(镇)之间教师的交流、调转的审批、新教师的分配;负责县立学校校长的推荐和选聘,以及乡(镇)立中心校长、中学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的平衡、任命。
乡(镇)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全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乡(镇)立中小学的办学经费;审核村立学校教育经费的筹集计划并监督使用;管理乡(镇)内的教师;推荐乡(镇)立学校的校长和任命村办学校的校长。
村教育委员会监督村立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使用教育经费和聘用教师等工作;负责筹集村立学校的教育经费,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家属生产问题;推荐学校校长等工作。
三、分级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
按照多层次、多成份、多形式、多规格办学方针和谁办学、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改变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办学的办法,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拨教育经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实行层层包干。今后县政府所拨教育经费的增长率将高于财政经费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按(1984)15号文件精神,对县城内企业筹集部分教育经费,即向学生父母所在国营、集体企业按中学生每人每年80元、小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征收筹集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乡(镇)企业和农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各村屯经乡政府批准,可以动用部分公积金和动员农民搞些劳动积累,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各部门都要支持学校师生搞好勤工俭学。
每学期按规定向学生家长收缴学杂费。提倡和鼓励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办学或赞助办学。
所有教育经费按县、部门、乡(镇)村学校的办学管理权限分别掌管,专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