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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伊斯兰教

第三节 伊斯兰教



  民国13年(1924年)春,在宝清街南门里东二道街建筑了宝清第一座清真寺。教徒推聘回族伊斯兰教信徒山东籍人马秉臣为阿訇,主持教务活动。
  民国19年(1930年)马秉臣辞职返籍后,又推聘杨太荣为教长,主持教务活动。
  伪满康德6年(1939年),推选白俊杰为教长,至1957年,又聘许长德为教长。1983年许长德教长因年高提出辞职,一时尚没有选聘新教长。
  1982年,宝清县人民政府拨款2万元,教徒自筹4 000元,新置买砖瓦结构正房6间。座落于宝清镇中央大街西段路南。经重新修理后做为清真寺。
  伊斯兰教的宗教制度基本上有五项,即:念、礼、斋、课、朝等,简称五功。
  念:就是所谓“作证”,证明除“安拉”以外,天下再没有其他的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在“作证”时要念出声来,故称为“念”。
  礼拜:礼拜前先沐浴。沐浴分大净和小净。无水时亦可用沙或土作象征性的“代净”。过去,礼拜繁多.影响生产和生活,消磨精神和意志。通过宗教改革已日趋简化。
  斋戒:伊斯兰教将阿拉伯每年9月规定为斋月。在斋月里要教徒在黎明前到日落时间不许饮食和性交,不许干非理事情。这种制度严重影响人的身心健康。但在宝清县从70年代起这种制度已经改掉。
  天课:是一种课税.每年规定的税率交缴课税。这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剥削教徒的一种手段,是宗教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朝:伊斯兰教规定,凡身体健康,有来往路费、旅途平安条件的教徒要求一生中要到阿拉伯半岛的麦加朝觐一次。
  1958年以来,伊斯兰教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教长的特权,废除了清真寺门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剥削和课税制度,禁止强迫群众封斋,强迫儿童学经行为,实行了清真寺的民主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