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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宗教政策

第五节 宗教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就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
  1947年春,土改运动在宝清县农村掀起,贫苦农民翻身求解放喊出“不靠天,不信神,一心跟着共产党干革命”的口号,在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斗争中,也推翻了凉水泉子道教浮云观中的神象,扒倒了庙宇。稍后,在聚宝山、平安堡等地出现反动会道门“龙华会”组织反动地下军破坏土地改革的事件。在清理这个反动组织的过程中行动发生过“左”的现象,范围有了扩大,也曾损伤一些佛教信仰者的感情。
  建国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中,人民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行了独立自主办教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在伊斯兰教中已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和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
  1955年春,县人民政府文教科,向全县城乡群众进行了保护文物古迹的宣传教育,并对全县的宗教庙宇和僧尼道人做了普遍走访,对僧尼道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做了全面安排。七星泡镇“慈云寺”僧人赵世林,因其双目失明,政府决定每月发给补助金60万元(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60元)。
  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左”的思潮逐渐滋长,到了60年代中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甚至党的宗教工作被全盘否定,爱国的宗教和团体被摧垮,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宗教界的活动场地被封闭,一般的宗教信徒也被打成专政对象,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活动被强行禁止,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破坏了民族团结。
  1979年以后,党的宗教方针政策逐步得到恢复,首先,恢复了宗教的正常活动。接着对平反冤假错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1979年春,中共宝清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组成以县委统战部为牵头的工作组,专门对宗教界和少数民族中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半年多的工作,纠正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恢复、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1980年以来,县委和县政府曾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天主教活动的村屯,开展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了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的政策,得以正确贯彻,有助于安定团结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