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缠足、童养媳
第十章 旧时陋习
第一节 缠足、童养媳
清末,宝清汉族妇女多有缠足陋习。当女孩6、7岁时,以棉帛紧缠双足,禁其生长,促使足骨变形,脚形尖小,站立不稳,行走时似乎手舞足蹈,以此为美观,实是对女孩的严重惨害。辛亥革命之后,此风开始逐渐废弃。至民国20年(1931年)后已很少见。
解放前,穷苦人家的女孩,有的生活难以维持,不能不从小出卖,或由父母包办订婚到婆家生活的,俗叫“童养媳”。在封建礼数束缚下,童养媳在婆家多是奴打奴作,饱受歧视和压迫。这种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解放后已经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