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计划生育

第三章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第三章 计划生育
  我国人口,清道光二十年(1840)总计为三亿四千五百万人左右,至1949年共计 109年间,人口只增加一亿三千万。总数达到四亿七千五百万人。此期,国内灾荒频仍,战乱不停,人民死于灾祸者不计其数,加以生活水平低下,卫生条件极差,人口死亡率高,其中婴儿所占比重尤大。因此人口发展迟滞。建国后,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已达六亿一千五百余万。仅此五年时间,由于战争停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卫生条件改善,疾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口迅速上升。早在1957年,我国人口专家,前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即曾提出节制人口之必要性。然迄未引起领导重视。1958年,我国人口已超过七亿,由于人口之迅速增长,使工农业生产发展落后于人口发展速度。至六十年代,方始引起国家领导层关注。毛泽东主席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至此,计划生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然其时,仅限于一般号召,缺乏具体措施。因此,到七十年代初期,我国人口已超过九亿。直到1973年,计划生育,才纳入国民经济计划。1972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倡一对夫妇生一对孩;凡三胎以上,一律实行结扎手术。其时本县计划生育统由卫生科负责,指派县医院、公社(乡)卫生所,组成工作队,深入乡村生产队,就地进行结扎手术。并号召党、团员干部带头。各国营农场及森工林场,均普遍建有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医疗队,深入基层,进行结扎手术和避孕技术指导。由于此项工作初办,民众拘于多子多福之陈腐观念,至1978年,虽城镇出生率已有下降,农村出生率仍然很高。为此,县人民政府 (当时称革委会)旋于1979年7月19日,以饶发 52号批转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倡晚婚晚育,限定男25岁,女23岁,特殊情况需经批准。不合规定结婚或非法同居而生育孩子者,属于职工,男女扣发工资百分之五十(三个月)。农村扣工日六百分,直至政府批准合法生育时为止。
  二、推行人口生育,下达计划指标制度。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要求上榜公布。无生育指标而生育者,同样罚以现金或扣罚工分。除残废等因,特批生育第二胎,否则一律不准,产后必须进行结扎手术。如强生第三胎者,实行经济制裁。男女双方扣发工资百分之十,直至婴儿长到 14岁。立字据,保证只生一个孩子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并奖励现金100元。婴儿入托免收保育费。免费医疗至18岁。免收学费到高中毕业。
  三、妇女生一个孩子满三个月后,需戴避孕环,实行绝育手术或人工流产者,按规定休息,并给以优惠照顾,不收费,发给全工资,农村则由生产队照例记工。
  四、计划生育,执行好者授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差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或经济处罚(职工罚减工资,农民罚款1 000至2 000元),计划生育好坏视为提干、调薪、晋级、评奖、选模范之重要条件。学徒工,不收已婚青年,学徒期间不准结婚,违者即予辞退。
  五、改变重男轻女习惯,男女结婚,女外嫁或男入赘,皆由本人自便。尽可能照顾有女无男之孤者。
  同年9月10日,县委、县革委旋以饶发 64号文件,颁发《饶河县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重申54号文件内容,进一步推行晚婚、少生等措施。1980年 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青团、共产党员的公开信》,进一步提出计划生育之重要性与迫切性。中央提出计划生育乃是国家一项国策,为加强对计划生育之领导,省、市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卫生厅、局(科)兼管,改为政府独立之长设机构,直属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县内各国营农场及森工林场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管局属下直接部署施行。
  经近十年之实践,计划生育已初步走向轨道。城镇居民已能自觉遵守规定,农村亦见成效。至1983年,全县出生率,已由1973年的21.3‰下降到10‰,唯国营农场青年基数高,达到结婚和生育年龄人数多,故出生率仍偏高于全县平均数,此乃一定时期之客观实际,需逐渐改变。死亡率1973年为2.8‰,1983年为2.9‰。
  1984年以降,对独生女孩,本身属于独生子女者,经过准许,可生第二胎。略有松动。旋又紧严。
  全县实行结扎手术者,95%为女性,男性结扎者极少。 男女手术后,留后遗症者,约占千分之一、二。
  兹将全县1985年人口出生及死亡对照附如下表;
             1985年饶河县人口出生、死亡统计表



  注:石场包括威山林场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