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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北解放至人民公社化时期

第二节 东北解放至人民公社化时期



               第二节 东北解放至人民公社化时期
  伪康德十二年(民国三十四年,即1945年)九月三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东北光复,本县划归合江省管辖。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成立牡丹江省,饶河县又划入牡丹江省版图,直至土改后之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七月撤销牡丹江省,本县仍归合江省。此期,县内共划分为四个区,即城区(饶河)、二区(初为小南河,1949年春移至西林子)、三区(区政府所在地在小佳河)、四区(石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正值国民党进攻东北,解放战争激烈,国民党地方土匪(名日东北光复军)在饶河、密山、宝清、勃利、林口一带窜扰日甚, 第四区为深山密林地带,乃胡匪盘踞窜犯之所。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三月,在第四区完成土地改革之后,为防备土匪袭扰,加以深山区交通不便,无霜期短,野猪山禽危害禾稼,不适于农耕(唯七里沁条件较好),根据民众意愿,遂将第四区各村全部撤销,迁回原住村屯。西南岔改为永乐村,大别拉炕村改为镇江村,小别拉炕改为太平,三人班更名临江。自此,全县只剩三个区级建制。各区设党之委员会,区委设书记、副书记。区政府设区长及副区长,民政、财粮、农业助理、秘书等工作人员8~12名,设区中队武装组织 30~40人(一个排建制),负责本区之地方治安保卫。区下辖若干村,党政工作人员均系国家脱产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村长、支书均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由基层党政组织选举产生。村长、文书,国家按月酌予补贴,村政府活动经费由国家按计划支付,不足部分由群众分担。支付办法,每年由农业税中一次扣除。
  1949年五月撤销合江省建制,并入松江省。1951年,经省政府决定,将原属抚远县挠力河以北之东安镇,东起阿布胶河口(瓦盆窑)北至别拉洪河迟德梁子以南段,西至连环泡,南至小根菜嘴子正北(挠力河北岸),共约2900余平方公里,划归饶河县管辖,列为本县第四区。区治仍设在东安镇,下属斯莫勒山(土改后改为解放屯)、和平(原名太平镇)、四平、大板、二龙山、别拉洪(土改后改为民主村)、胜利屯(原名大孤山)等七村。至此,全县总面积增升至7200平方公里。
  1954年,经松江省政府决定,撤销区建制,改行村屯制,尚未很好施行,同年六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松江省建制,合并为黑龙江省(大省)。七月以后,本县村屯制全部付诸实施。总计全县划为一镇,二十一村七屯。
                 1954年全县村屯一览表



  注:王八脖子、驼腰子、小根菜嘴子,明山,只三、五户人家不成为屯。
  村设党支部,行政设村长、文书,大村配有民政助理等。支部书记、村长、秘书、助理均由国家委派行政脱产干部担任,工资及经费概由地方财政支出。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行政体制应与全国相总一,1956年 6月,撤销村屯制,改为乡村制。全县共划为一镇九乡,下属十八村。乡设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乡长,副乡长、文书、财粮、民政助理等,大乡并有农林助理,均由国家委派之行政干部充任,工资及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村长仍系民选不脱产干部,经费及报酬,按国家规定每月酌予补贴。全县乡村详如下表:
               1956年全县乡村一览表



  合作化运动之不断发展, 村行政组织逐渐被统一之村经济组织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全归集体所有)管理委员会所代替。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原有之乡村制解体。旋以饶河镇、西林子、小佳河、东安镇等四个原区治所在地为中心,成立党、政、经济三位一体四个人民公社,即饶河镇人民公社,合并了原饶河镇及三义、永幸二乡;西林子人民公社,取代原西林子乡建制;小佳河人民公社合并原小佳河、大佳河、西风沟三乡;东安镇人民公社,合并原东安镇及和平、民主三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