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赫哲族 第四节 赫哲族
赫哲族,周秦时期,亦肃慎之一支也,唐属黑水靺鞨,清初为赫哲或作黑斤、黑真、黑津(《赫哲族简史简志合编》)。赫哲,赫哲语“东方”之意。赫哲人自称为赫哲喀喇。喀喇即帮伙之意。又可释为赫哲那伙人。 赫哲人分为剃发黑斤与不剃发黑斤二种。 黑龙江下游阔吞屯(苏今马林斯克)一带,为不剃发黑斤(或留发黑斤),伯力(苏今哈巴罗夫斯克)以上至拉哈苏苏(同江)、富克锦(富锦)一带,为剃发黑斤。今同江及富锦之嘎尔当及其以下之万里霍通,均属赫哲喀喇之本部(《清史稿》卷八、卷三十一)。本县内现住之赫哲族人,多在本世纪二十年代由富锦、同江迁入,同本地瓦尔喀人混居。其主要居址为别拉洪及里七里沁 (里七里沁河同挠力河汇流处,伪满洲国定名为保安屯)。民国三十七年 (1948)初,因土匪骚扰,经当时县政府决定,撤销石场第四区各村屯(见卷二第二章人口)。为照顾赫哲族渔猎习惯,将保安屯住民移至四排村。现住四排村之赫哲族人,除由里七里沁河沿岸之保安屯移居者外,尚有后来自同江、街津口子及抚远县之下八岔迁入者。另有散居于县内各地逐渐归附者。
赫哲族人同瓦尔喀同属使犬部,即鱼皮部。喜聚居山边水畔,以捕鱼狩猎维生。古赫哲人除穴居外,夏季多用草搭起之圆锥形草棚,名为“撮罗”。常年从事捕鱼活动。所获鱼,除随时充饥外,并加工成干,存储于仓,尤以大马哈鱼,乃重要之鱼制食品,其他鱼类多加盐用水煮,而后炒制成鱼毛(即鱼松)。捕鱼之工具主要为叉、钩、网等。自汉民族之大量移入,内地生产技术之传播,大型网具——挡鱼梁子、下滚钩(见本卷第二章第一节七 器用)等生产工具,逐渐在本地推广。赫哲族最早使用之船有两种。小型者,为仅能坐一人之独木舟,名“威虎”(见《吉林外记》); 较大型者,为用白桦皮缝制之桦皮船,亦仅可乘三、四人,以浆划行(黑龙江省博物馆有实物陈列)。后相续学用舢板及“花鞋船”或挂网船。
狩猎多为男人,古老之赫哲人用弓箭、梭镖及扎枪射击捕杀野兽 (野猪、狍子、马鹿、虎、熊等)。另用 “索机”套捕。捉紫貂用捕貂网、卡子。大野兽用地箭等工具。冬季穿滑雪踏板追捕。捕捉小毛皮,则用犬或下夹子、支木碓等。
清季,赫哲族被编入八旗、佐领,均有纳贡义务, 规定户每年贡纳貂皮一张。伊里嘎(抚远)至牤牛河口 (今穆棱河口)包括瓦尔喀人居住区,均由三姓派员收缴。随俄国西伯力亚大铁路之修建,沙俄势力伸向东北,黑、乌两江走私商贩往来频繁,后来渐从俄国传入钢枪别拉弹(一种类似洋炮之土枪)、沙枪、连珠枪等,使狩猎进入新阶段。俄商同满清官府,多方对赫哲人(包括瓦尔喀)进行搜刮与盘剥,使大批毛皮土特产品落入沙俄度国内官僚商贾手中。因商业经济之发展,赫哲族原始自足经济逐渐解体,社会开始两极分化,出现地主、富农剥削阶级,而大部分人则落入贫困之深渊。富裕户开始用马匹、枪支、弹药、盐、粮,以兑换剥削猎民。本世纪初,赫哲族(包括瓦尔喀)大都染患吸鸦片之恶习,非特危及身体之健康,且因天花性病之蔓延,俾全民族濒临衰亡灭绝之境地。据考,十九世纪末,此地沿别拉洪河、挠力河、里七里沁河一带,共有赫哲族约一百余户,四百余人口(见卷二,人口)。奈上述原因,人口急剧下降。伪满洲国时期,日寇为防备赫哲人与抗日联军来往,并收买为其效劳,将赫哲人集中于深山密林,允其种植吸食鸦片,并发给枪支狩猎,兼以巡察及搜捕抗联人员,以达到其以华制华之目的。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伪保安屯长尤德荣,勾结国民党匪徒,四处窜扰,强迫赫哲族青壮年入伙,为其国民党主子效劳,先后将70余名青壮年引入反革命歧途。在饶、宝、抚、同、富各县扰乱治安。共产党、人民政府多次政策感化,均遭拒绝,我地方武装乃对其实行清剿措施,前后历时年余,匪首尤德荣终于就擒正法。所部,除有20名缴械投诚外,余大部在战乱中亡命丧生(以上均见卷四)。民国三十七年(1948)土改时,原居保安屯之赫哲族仅剩有32户(另有八户汉族),120口人, 全部迁居四排村。时全村无一头耕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之下,发挥自力更生精神,用镢头创地,用人拉犁,开展生产运动。经五年之艰苦奋战,至1953年,全县率先走向合作化,建立先锋农业生产合作社,拥有牛马20余头,粮食达到自给。捕鱼狩猎均有相应之发展。1955年,四排村首次向国家出卖余粮。至1980年,全县赫哲族,除迁至外地者外,留居本县之人口增至50余户,z00余人(见卷二),多聚居于该村。共有耕地1 900亩,牲畜30余头,拖拉机二台,联合收割机一台,汽船一艘,形成初具规模之机械化生产队。文教卫生,亦有一定之发展。村里有小学。解放后,共培养本民族大中专以上之毕业生十余名,愚昧落后之时代一去不复返矣。
赫哲族有本民族之语言,与满语略同,属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粘着语型。较之瓦尔喀语音,同满语略近。唯赫哲语语音浊重,有三分之一方言同满语有异,实则赫哲应属满族族系,因居住地域不同,乃成单独之部落,清季通用满文。
赫哲族有其民间口头文学,如“伊玛堪”(说唱故事)、“加林阔”(流传小唱),“苏胡罗”(民间故事)等,因无文字记录,今多散佚。残留者唯十之一、一。
本族有吃生鱼、肉习惯。本县饮食中之醋制酸辣生鱼,即由赫哲族生鱼吃法之所演化。
赫哲人衣着与费雅喀、瓦尔喀、鄂伦春人大体相同。长旗袍,周遭及衣领均镶有绦边,腰部束有松紧腰带,或单扎腰带。冬季着狍、鹿皮衣裤,脚着
罗鱼或大马哈鱼皮靰鞡 (一种原始皮革制鞋)。平民外罩狍鹿皮裘,名 “大哈”。富人则着以猞猁、狐皮裘。大哈类同皮袄。足着鹿腿皮缝合之浅靴,名“翁得”,伪满时期尚有所见,六十年代以后已绝迹。
赫哲人崇奉萨满教,类同巫神。
现赫哲族人,衣、食、住、行同汉族相同一,并通婚姻,唯面庞有差,单眼皮多,颧骨高,类同蒙族。与汉族联婚所生之后裔,已与汉族无大差异。民族习俗及其演变由第二章专题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