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伊斯兰教
第四节 伊斯兰教
第四节 伊斯兰教
伊斯兰为阿拉伯语“顺从”之意。为公元七世纪初阿拉伯半岛麦加人穆罕默德创立之宗教。后来曾是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及土耳其人所建奥斯曼帝国政教合一政权之精神支柱。其教义崇俸“安拉”,穆罕默德为安拉之使者——信天使,《古兰经》为安拉示谕世人之经典。世间万物,皆安拉前定。信末日宣判,虔信伊斯兰教,可“死而复生”。教信徒读清真言,斋戒,纳天课,朝觐为必修课。公元七世纪中叶(唐高宗时)传入中国,初在回纥、维吾尔、塔吉克、吉尔吉思等民族中传布,故称“回教”,或“回回教”,又叫“清真教”。
本县信俸伊斯兰教多为回族,少有维吾尔族。民国及伪满洲国时期此地曾有伊斯兰教徒50余人,主要生活出路为屠宰牛羊及开办清真饭馆,或有从事其它职业。因此地开发肇始,人烟尚少,未建清真寺,一切礼拜斋戒(不食猪肉),均因陋就简。著名清真教徒有什回回,马老表等。解放后,以迄如今,虽回族人数已有增加,除斋戒豚脯之外,崇奉伊斯兰教义者,已无大多,因而礼拜仪式,更无人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