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干部任免制度
第四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干部任免制度
第四节 人民政权建立后干部任免制度
1953年普选前,县、区级干部一律实行委任制,即县正、副县长,区、科(部、办)正、副职,由县提名呈报(县正职多由省政府直接委派),经省人民政府核准颁令委任,并发以委任状,方可照准行使职权。1955年后,县长正、副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报省颁令任命,区科正职报地区专署任命,副职由县核准任命。1967年以后,县级仍由省任命;副县级、正局、办级,地区(专署)任命;区科副职由县直接任命。1980年以来,科级正副职,一律由县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