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制度 第五节 工资制度
本县清季、民国以迄伪满洲国时期,国家公务人员一律实行薪俸制。东北光复后解放初期,因时值战乱,财力匮乏,不能实行薪金制,唯少数教师、商店店员及管理人员实行薪金制,其余党政公职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工作人员全部集体就餐,日供油盐各三钱,粮米九两至一斤,菜金一角,合计为月每人国家支出伙食费45 000元(当现人民币四元五角),后增至六万元(六元),年供给衬衣外衣内衬各一套,棉衣两年一套,牙刷每年一把,牙粉牙膏两月一包或一筒,吸烟者,月供烟叶一斤,每人每月津贴2 000元(当现币二角),女子每月另加卫生费5 000元(五角)。1950年始,每人每月津贴15 000元(一元五角),牙刷牙膏及烟叶停止供给,均由津贴内自理,女性卫生费不变。1951年七月改行薪金制。此前执行工薪制度者,多为月定额工资18至40万元(18至40元)不等。土地改革以还,实行工薪分制度,按省城每月白棉布、油、盐、高粱米、煤每斤价格,折合定出每个工薪分值,随市价涨落。1948年十月前,本县执行牡丹江市工薪分标准(属牡丹江省)。十月后执行合江省(佳木斯市)工薪分标准。1949年六月,以松江省会——哈尔滨市为标准。其时工薪分值为1.7至2.5千元(合现币1.7——2.5角)上下。分别为:一般勤杂人员月80至90分,厨师110至130分,汽船工人110至150分,司机150至200分,舵工170至200分。
办事员90至130分,科员月120至140分,科长150至180分,县长185至230分。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全国工资水平趋于一致。1953年工资调整后为:勤杂工月工资为150至180分,办事员160至206分,科员 180至230分,科局长(区长)230至330分,县级300至450分。
随着物价上涨,至1954年,月工薪分值增至2 300至2 500元(二角三分至二角五分)之间。
1955年三月,全国实行币制改革,以一万元旧人民币兑换一元新(人民)币。
1956年,国务院颁发工资条例,按不同工种,分别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国家行政人员,工资由 26级起始,上至一级,其具体划分为:办事员25至22级;科员(股级)22级至 21级;科(区)长级21至17级;县级16至14级。……教师、卫生、商业、粮食系统均分别定有各类工资标准,附录如下:
部分工资级别相似级比较(一)
部分工资级别相似级比较(二)
部分工资级别相似级比较(三)
改行工资制后,国家行政人员职务晋级,工资即依职务晋升入格,1956年以后改为职务晋升,工资级别不同时晋升,而要等待下次调整工资时调升,因之,不能调整一次即可入格。
此种工资制度,直到1985年改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结合工资制后始废。
1984年前之工资制度,本县尚执行各类附加工资和津贴。
1953年七月,经省批准,以工资总额为基准,另加百分之十边远地区津贴。
1968年省批准职工按人口每月加六角四分粮煤补贴。此后人口增减不加不减。
1965年国家企业职工增加三至五元附加工资。1984年后,随着其他补贴之增加,相继取消。林区职工月增加七(县城)至九元林区津贴。
1979年根据国务院发 (79)245号“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自十一月一日起,我县职工每月增加副食品补贴五元。
1984年根据省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监察局十二月二十七日电报决定,从十月份起,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物价补贴五元。
1982年本县自定对科学技术知识分子,分以大专、中专或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月加21、18、15元科技补贴。
1984年,经中央劳动人事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县及抚远二县职工月增加12元高寒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对上述工资和津贴,除附加工资取消外,其余一律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