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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干部奖惩制度

第六节 干部奖惩制度



                 第六节 干部奖惩制度
  清季,民国及伪满洲国时期,对国家公职人员之黜陟赏罚,均有一定之制度,因无究探之必要,本文即不予以载录。
  建国以来,国家多次颁布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制度。此前,多因政治运动,常打乱正常工作秩序,使已颁行之制度不得施行。1951、1952年本县曾两次评选模范干部,表彰奖励优秀人员,其后一直间断。1958年农场期间,虽有评选奖励先进,但未形成制度。1976年打倒“四人帮”,自1982年起,根据国家规定,恢复奖惩制度。确定:年初制定评比条件,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共划分为三类,即:模范工作者、立功、立大功。奖励办法为:升级(晋升一级工资)、颁发奖状、物资奖赏、口头表扬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因贪污枉法违纪或渎职,给国家或公务造成损失或危害者,均绳之以行政或纪律处分。1958年前,县政府曾设置人事监察科。十年动乱后,统由人事部门兼理。行政处分为:劝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触犯刑律者,在行政最高处分撤职或开除公职后,送交法院依法处理。附:
               1985年全县行政人员评奖一览表



             1985年全县行政人员受政纪处分统计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