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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机构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机构



                   第一节 劳动机构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设置劳动部,各省相继设置劳动厅、局,负责安排就业与社会劳力调配等项事宜。本县因人口少,且工业所占比重无多,企业部门需要劳力,均自行招雇,常处于人力不足,故无失业或待业情况。因而政府机构内,未设劳动组织。1956年前,本县干部与工人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1957年后,工人改由各大系统自管,县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 (简称计委)代行劳资科职务, 负责全县工人调配与工资计划批拨,此为本县域内劳动机构设置之开始。 1964年十月,恢复饶河县建置,县直属下, 劳动管理与工人调配事宜,改由计委兼管(各国营农场,仍设置劳动科)。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置民劳科,统管民政知识青年安排等项事务。开始统一掌管劳动工资总额指标之下达与批拨,无民劳科下达之工资指标,银行不得支付工资款项。并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之就业安排。
  随着人口之增加,就业及家属闲散劳力谋求职业之情况日多,需专门机构管理此项事宜。1972年,县劳动科属下,设置劳动调配站一处,负责家属临时工之介绍与调配。1973年,民政劳动分开,单独设置劳动科。1979年,调配站改为劳动服务公司。除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及社会闲散劳力调配外,并负责组织青年集体企业发展生产。成立建筑维修队、绣花厂等。并接管物资局家属营办之电机修造厂。未几,绣花厂因技术及产品销路问题停办,另设一处电器修理部。
  1984年劳动科升局。随着劳动制度之改革,1986年十月,企业工人实行合同制,工资形式改革,实行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开展职工待业保险等,劳动管理业务增加,劳动政策法令加强,劳动职责范围随之不断扩大。工资管理亦纳入劳动局所辖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