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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代体制

第一节 历代体制



                 第一节 历代体制
  清代知县(县长)以上官员,一律由科举制进选录用。知县由举人、贡生或进士 (学业考取之功名)中选取,经由巡抚 (相当省长)委任派遣。光绪末年废科举,兴学堂,知县仍由科举考取,在获有举人以上功名之人员中选任。渐次由大学毕业生中选任之。军伍及吏员中擢用者亦有之。每任期为三——四年,任期期满后,即他调。特殊情形亦可继任或临时调动。
  县衙署行政事务人员,亦由科举进取功名廪生(秀才)、监生、贡生功名人员中或本地学者足智多谋者推举选任。主簿、租柜帮办等头目,均须经知县提名,报经省巡抚衙门任命之。一般公务人员,则由知县自行选任之。
  清末光绪二十四年变法后,置咨议局,选议员,又置资政院,由议员中互选,以讨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实际徒有形式而已。至民国成立之后,效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知县改称县知事。更设参(议)众(议)二院,实行民选,代表民意,为地方谋福利,为国家革治,省县行政长官亦通过议会民选,但选举后仍由上级议会批准任命之。中央总统府、省行政公署亦可随时任免或调动省县等下级官员。因此选举议会,实愚弄人民之把戏而已。
  清时期,县以下设区,为一松散组织。区以下设村,村设村董,即董理一村之事务,由上级委派或民众推选之。本县其时人烟稀少,居住寥落,因此区下设保长 (百家长)、十家长(又谓之甲长或牌长),以统理一方之民事。民初仍沿行清时旧制。县署长官 (县长)仍由县行政公署委派,并经议会选举,报请上一级议会任命。本县奈因建治较晚,且居处分散,议会自治选举制度迄未很好施行,虽召开议员会议,仅就地方卫生、道路、教育、慈善诸事付诸议会咨议商定,至于有关官厅之政治、军事事宜,概不由议会讨论,统由上级军政长官独断专行,尤其东三省为张氏军闽统治区,所谓地方自治,亦无非徒有其名而已。
  伪满洲国时期,名为恢复满洲帝制,实则统为日本帝国主义所控制。省县行政官员,一律由上级委派,随时任免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