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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实行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实行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实行
  1953年,中央颁布《选举法》,全国普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无记名投票,选举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村长、区长、县长。县政府更名为县人民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为行使一个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推选县长,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各级人民委员会为权力执行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届中,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县内行政建设事宜及人民委员会机构人事任免。村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一年。然人民代表大会议定选举之候选人,一律由同级共产党委员会建议提出,而后经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然后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委任。
  本县人民代表大会,自1953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68年共计为六届 (包括虎饶县及恢复县时期)。 1967年五月废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县人民委员会,建立各级革命委员会。由各下一级革命委员会推选代表选举产生,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批准,实行党政合一。至1979年六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取消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县1980年九月召开饶河县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改县革命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改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县长、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大会职能,贯彻大会未尽事宜。诸如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令条例,颁发地方性法令条例,任命县、乡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等。1966年前,中央设置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省县以下,均不配备常设办事机构。为加强法制,1980年以还,省县均设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常设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下设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文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等,共有工作人员23人。
            饶河县历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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