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
第六章 公安、警察
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
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
我国清代以前无警察制度。维持地方治安,概由地方乡团或专设之捕房辖理。东北三省,自中日甲午(1894)战后,随义和团民众反帝运动之勃兴,以劫夺为业之盗贼亦相继蜂起。因此,治安秩序日见纭乱。各省县镇屯里群思自卫,或组织保甲,或组织巡捕、乡团、堡防义勇会、乡练会等,名称不齐,目的均系维持地方治安。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饬各省仿照办理。是为我国公开定立警察制度之开始。相续各省先后废除乡团、保甲、巡捕等名称,设立警察总局或巡警总局,下设警务书记、裁判卫生、工程调查、侦探、消防、出纳、庶务等科,执行警务职责。
嗣后,各省设办警务学堂,培训警政人才,以资扩充警察队伍。接着各地方逐渐设置地方警察。民国二年(1913)各地方民团,依次改编为警察。同时,于正警之外,并另行组建预备巡警,以补乡巡兵力之不足。其组织法,依据各县区域广狭,体察地面形势,选合格壮丁,广为编练。每区额数较正警加增二倍。枪械由当地粮户(地主)自行置备,由该管局区呈领枪照,辅助正警缉捕。且每值青苗成障或树叶封门期间,指定地段往来梭巡,搜查劫盗人犯。
民国二年,中央颁布地方警察厅官制,又将各省警备总局改为警务处和警察厅。民国十八年(1929)一月奉中央(南京国民政府)命令,凡各省保甲及保卫团长均改编为警察公安队,各县警察所改为县公安局,各区警察分所改为公安分局。因东北三省地处边陲,经请示批准仍称省警务处,省以下均改为公安局或分局。同时,深山区设山林警察,水陆要冲,设水上警察,商埠设商埠警察,以管理各该辖域内之公安事宜。
本县建县之后,自宣统三年(1911)招募警察八人。民国元年(1912)经县知事赵邦泽极力筹划,又增12名,共计20名。民国二年(1912)建立警察事务所于小佳气河(今小佳河镇前县城),所长由苑福堂担任。挠力口子(今东安镇)设警察分所,分所长由冯起山担任。民国三年旋改为巡警队或巡警分局。县巡警局下领巡警队15人,分局巡警队五人。因本县人烟稀少,粮户不多,于正警外未组建预备巡警。
民国六年,县城迁往挠力口子(东安镇),警察队改为公安队。挠力口子为第一公安队,计有警察 24人。小佳气为第二公安队,有警察 12名。团山子(今饶河)设派出所。至民国十四年(1925),县警察局长一直由苑福堂担任。
随山东河北流民之增多,深入本县山区一带种植鸦片之人数激增,且由于人烟寥落,居住分散,安全营生为民之所渴望。民国十年(1921)以降,各沟里烟民,除推选百家长外,并招募社会惰民组成自卫团。每条沟之自卫团,以20至30人推举一团长领之。自卫团经费,概由沟民均摊。自卫团长年薪饷300两鸦片,副团长 200两,团员80至150两,每道沟自卫团年需经费开支鸦片5 000~6 000两,全部分担在农户身上。彼等游手好闲,维持治安,实难尽职尽责。
民国十四年(1925)县城迁至团山子,县巡警局长改由刘鸿钧担任。另于东安镇、小佳河、义顺号(大和镇)等地设巡警分局。民国十八年(1929)巡警局改为公安局及公安分局。公安局下设公安队,公安队设队长一人。
民国十八年至二十年(1929至1931)“九·一八”事变,本县公安局机构编制如下:县公安局长一人,科长二人,科员一人,督察员一人,公安队长一人,分局长三人,局员三人,书记员一人,雇员五人,巡长三人,巡警二十人,役夫六人,合计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