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洲国时期 第二节 伪满洲国时期
日本帝国主义为实行其法西斯统治,在伪满洲国建立庞大之警察队伍与警察机构。伪大同元年(1932)三月一日,伪满洲国成立之后,于民政部设立警务司,甘粕任警务司长,此为伪满洲国之警察总部。各省设警察厅,县设警务局,下设警察署,警察署下,设立警察分所或派出所。
本县于伪大同三年(三月一日后改为康德元年)县公署内设警务科,后改为警务局,局长由前饶河警察署长李相宸兼任,另设日本人隈元早苗为警务指导官,伪康德二年(1935)九月,撤销全县各沟里自卫团,全部解除武装,由关门嘴子起始,相继全部展开。同年十月,改编为饶河警察大队,共计159人。警察大队组织系统如下:
饶河县警察大队
成立警察大队之目的,可以任其随意调动与抗日军对敌。
伪康德三年(1936)遵照中央“军警统一”方针,武装警察全部撤销。武装部队统由军政部统辖。赖因本县地处国境,加以行政警察不足,经请示,仍允准保持警察大队,于行政警察机构属下,各中队长行政为警察署长,小队长为巡官。
本县伪康德三年行政警务组织系统人员如下表:
饶河县警务局长(代理)李相宸(后为马元勋)
警务指导官 小岛一雄(兼)
伪康德三年警察署员月工薪数额如下:
伪康德四年(1937)撤销县警务局,改编为警察本队,队长为日本人黍田(警正),下设警察中队或小队。其后历经更任,机构时有变动。伪康德六年县内警察机构计警佐五人、翻译官一人、巡官12人、警长13人、警士120人,合计152人(《满洲国民政部第一次统计年报》)。至伪康德十年(1943)四月一日,伪满洲国实行警察机构大改革,专门设立了警察总局,并隶属于伪国务院总务厅。警察队伍,开始由伪满真正的国务总理——日本人总务厅长官指挥。
饶河县警察本队伪康德七年(1940)前,主要任务为搜捕抗联地下工作人员,同时参与清剿抗日武装力量,侦获国际(苏联)方面谍报人员。小队分队驻扎各村屯,城门设置岗卡,专门监视居民进出村屯,查检有无为抗日军输送粮米衣着日用物资者。同时规定每人发给一个进出村证,出城需将证交送岗卡处存放之,回返时各自认领之,无出门证者,不得进出村屯。丢失者非打即骂,或处以监禁。随日伪经济情势之紧张,至伪康德九年以后,警察直接参与出荷粮催缴,并于催缴出荷粮前,将居民碾磨一律贴上封条,如有私自揭封条偷推碾磨者,一经查出,即以经济犯论处。警察控制着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户籍、居民《证明书》、鸦片证、渔船旗之发放、行旅验查、经济稽查、卫生检疫、港务、入山伐木、烧炭、运输、生产保护、特务便衣、司法警察等诸方面。
为了加强国境防守,伪康德十一年,旋自东安省(密山)第十一军管区调来复员满军 200名分派本县,编为国境警备队,执行边境防守巡察任务。警备队长由前小南河警察署长(中队长)孟广林(警佐)提任。警备队部设在饶河,下领饶河、西林子、大别拉炕、西通四个小队。外七里沁河口、苇子沟、大别拉炕河口、王八脖子(望波)、大楞、马架子、四排、西通、新兴洞、南通九个哨所。日夜防守巡逻。直至伪康德十二年八月九日光复。
伪康德十年饶河县警察本队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