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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第三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第三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民国三十四年(1945)东北光复后,本县临时治安维持委员会,下设公安局。局长孟广林,副局长卢亚圣,属下20余名武装人员。同年十二月,虎林三八支队进驻本县,组建县政府后,撤销原公安局,编入三八支队一、二营,军事公安混一。民国三十五年(1946)“二二二”叛乱之后,以县治安大队,统管地方一切公安事宜,未专设公安局。
  民国三十六年(1947)共产党领导下之民运土改工作团进驻本县,县政府下设公
  安局,由土改工作团抽出华玉柱、王永太二人从事县内公安工作。同时,县政府设警卫班,土改工作团设警卫排,负责县内治安保卫。
  民国三十七年(1948)五月,土地改革结束,县政府正式设立公安科,下设秘书、治安、行政等股。1949年春升局,以杨洪义为局长,下领公安队三个排。1951年一月二十二日,杨兼任饶河县长,公安局仍改为科,下仍设股,各区设公安助理。公安局主要任务为掌管地方治安,公安队由县长直接领导,参与搜山、清查私种鸦片人犯等。
  1953年八月,仍改为公安局,门景峰为局长,徐日录为副局长,下仍设股,1954年公安队撤销。
  1958年十二月撤销饶河县建制,合并成立虎饶县,本县境域尽归八五九农场,县局撤销,初改为保卫科,后改为公安分局,下设饶河、东安镇二派出所。各分场设一至二名公安助理员。
  1962年场社分开,本县地域为一个区级单位——即饶河区公所,下设公安分局,另八五九农场为东安区,同时驻饶河,亦建有相平行之公安分局。各公社、农场相继成立公安派出所。
  1964年十月,恢复饶河县建制,随之恢复公安局,下领东安公安分局、四平、胜利、西丰、小佳河、西林子、饶河镇等派出所。1965年增设西通、富饶(饶河农场)派出所。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撤销,设置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取代原公检法三机关之一切职能。
  1968年国营农场改为生产建设兵团,公安事务统由兵团自理,与县军管会脱离关系。1971年撤销军管,成立人民保卫部,1973年恢复公安局,各农场亦相继成立公安分局 (八五九、胜利、红卫、饶河农场、红旗岭)。 1976年恢复农场,普遍建有公安分局,直接归县公安局领导,1980年改归各农垦分局公安局领导。
  为加强边境防守,1980年经中央决定,成立边境武装警察队(边防科),受双重领导,作为边防科隶属县公安局。边防大队隶属合江武警支队领导,下设大通河、东安镇、西林子、饶河镇四个警察中队,下领各派出所。
  森工在本县设置之石场、大岱、五林洞等林场公安派出所,均由东方红林业局公安局派出并统领之。
  1975年二月十五日,县公安局属下增设消防队,编制18人。初拨消防车二辆,后增至四辆,指挥吉普车一台。初为连级,后升营级,上隶合江(佳木斯消防大队)。
  1983年公安局增设教导员、副教导员。局升副县格。
  1984年根据中央决定,从公安局析出并单独设立安全局,具体负责国家内部安全事宜。
  1984年饶河县公安局系统组织机构如下表:
                   饶河县公安局



              饶河县历任公安局(警务局)长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