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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七章 司法

章下序



  人类由原始公社进入阶级社会,户口之渐次繁炽,交往之频数,利理纠葛,劫杀侵盗之事由起,因以有争讼焉。必求诸公断,于是绳之以章法律令,主掌章法律令之施行,是谓之司法。自古至今,演化迁异,代有更迭,然其理一也。
  满清定鼎以还,概用明律。东北地区以迄未改,受益非浅。满清旧制,各旗佐领均授以裁判之权。公中佐领则俨然以一部之族长而辖领其族属,自有生杀之权。因无册籍史录书记,已无从考之。清朝中叶以后,汉族移居日多,民刑法案渐归统一。仅据可考史料,对清季、民国、伪满洲国以迄于今之司法述列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