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司法
第一节 清代司法
第一节 清代司法
本县清初隶属宁古塔与三姓诸地,其时司法权全属于旗官,一般民刑事案件,概由旗世管佐领或公中佐领裁断。自改厅治而后,如遇旗汉二族争讼,报经旗署裁判,双方允眼则即照准,如汉民以为裁判不公时,可转控厅署,由厅行文呈至副都统署传讯。两方到厅复审,旗官不再干预。如厅署判决旗人不服时,亦可再诉旗署,由旗署行文至厅提报副都统衙门复审。厅署不再干预。此为满清初叶诉讼之程序。自副都统改为政府之后,司法完全由地方官执行办理,旗署遂无权过问。
至清乾、嘉(1736——1820)之时,东北汉民移住者日多,遂于省、府、州所在地专设同知或通判等官,冠以“抚民”字样,专门受理民刑诉讼及裁判事宜。清制旗人受审免跪,汉人则须跪地。民族之不平等由兹可见。虽如此,但满族民情敦厚,恃势凌侮汉民之事,亦不多见。故山东河北一带贫民之所以能源源来东北与满族混居,即一鲜明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