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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伪满洲国司法

第三节 伪满洲国司法



                 第三节 伪满洲国司法
  伪满洲国初期,司法仍执行民国旧制,于县公署内设承审处。伪康德四年(1937)正式设立司法公署(大县为法院),司法公署设承审员,书记员、登记官、送达吏等。上属牡丹江高等法院辖管。
  受理之案件,以刑事为主,如盗窃、赌博、斗殴、奸情、经济犯、鸦片犯等。政治性案件,多由宪兵队直接审理,并解送牡丹江高等法院裁判。
  司法公署审理之案件,多由县警察本队司法系转送案犯,由司法公署审判。民事诉讼,并设有代书所,代理申诉者书写呈状。各区村并设有调停委员,一般争讼,多由调停委员调停之。
  司法公署设有监狱一所,初归依兰监狱领管。伪康德七年,划归东安省后,改为牡丹江监狱饶河分监狱。
  伪康德十二年(1945)县司法公署人员组成如下:
  承审员  屈积朴(辽阳人,北京法政大学毕业)
  书记员 李鸿韬(山东文登人,私塾五年)
  登记员 刘宝善
  雇 员 乔 君
  送达吏 徐士兴
  夫 役 葛向智
                饶河县分监狱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