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第四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第四节 东北光复后迄今
                   一、司法沿革
  民国三十四年(1945)八月东北光复后,县临时治安维持委员会内设司法主任,承理民刑事诉讼案件。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县政府成立后,设司法股,负责处理县内民刑事案件。民国三十六年(1947)冬,土地改革时,无司法机关,土改工作团及区村农会贫雇农团,代行临时法律机关,村人民法庭,掌管临时裁决。民国三十七年(1948)五月,土改结束,人民政权正式建立,县政府设司法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颁布《组织法》,中央成立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设初级人民法院。据此,本县遂于同年十二月,撤销司法科,成立饶河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与书记员由县长委派之。1955年二月四日,县法院院长经由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任命。
  1958年十二月,撤销虎饶二县建制,合并成立虎饶县,改为虎饶县人民法院,饶河为法庭。1962年场社分开,饶河区公所成立人民法庭。至1964年十月恢复饶河县建制后,旋重设县人民法院,各国营农场成立人民法庭。1983年六月六日,县内各国营农场法庭改归建三江及红兴隆农垦局法院领导,森工民刑事案件统由东方红林业局初级法院审理,本县只管理各乡镇范围内案件。
  为加强党委对司法工作领导,1979年经上级决定,县委设置政法办公室。县政府又于1981年设司法科,1984年改为司法局。主要任务为法制宣传,司法行政,掌握司法干部之思想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管理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协助法院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出版法律书刊等,领导及管理法律顾问处及公证处。各乡镇设司法助理,开展乡村人民法律调解,业务直接属司法局领导。1984年二月,根据修改后之《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人事编制任免、财务预算,由司法行政划出,单独管理,其余一如既往。
  1984年二月,县委政法办改为政法委员会,书记马焕增,副书记杨春华。从党的角度,加强对于司法界人员之思想教育和领导,保证党在司法工作上各项政策之贯彻执行。在办案中如公检法三机关不能统一时,则由政法委员会予以协调之。
  建国迄今历任法院院长及其组成如下:



  1948年至1949年十一月司法科长马鸿飞,科员冯守田。1949年十二月至1950年五月院长亓克英(兼),审判员陈永久,书记员戴林峰。1950年六月至1953年二月院长杨洪义,书记员别福东、刘秀莲,余同前。1953年三月至1955年二月剐院长陈永久,审判员戴林峰、王天民,助审员张志斗。1955年三月至1957年十二月院长陈永久。1958年一月至十二月副院长王天民,审判员王琳运、李允泰。1959年一月至1964年九月饶河人民法庭庭长王琳运。1964年十月至1966年院长陈建民,副院长王琳运。1973年至年1979年一月院长王天民,副院长王琳运。1981年五月至1983年四月副院长王琳运。1983年五月院长王军。1984年二月院长王琳运,副院长汪潮海。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凤英、经济审判庭庭长张荣才、民事审判庭庭长于庆和。1985年后副院长计有丛德滋、刘庆文、王恩龙、张耀生、杨春华、刘凤英,1990年院长李允泰。司法局局长李本源,副局长汪武兴。
                  二、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一一律师工作,国际实行已久。我国自民国以来已有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大中城市设置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辩护工作。十年浩劫中,一切法律体统全部砸烂,因此律师工作一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0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之职责即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之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之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诉讼事件当事人之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律师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之责任,系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之材料和意见。维持被告人之合法权益。
  本县法律顾问处于1980年三月成立。本着法律程序,开展律师活动,对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人民利益,取得卓著成效,已为县内公众所认定。
  1985年浇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组成如下:
  主任律师崔忠礼,律师刘庆文,1986年后律师董国锋等。另有兼职律师七人。
                  三、公证处
  为健全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之身份、财产、权利及合法利益,减少诉讼,防止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加强国际往来,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顺利进行以来,我国自1981年始建立公证机关,名为公证处。其主要职能及任务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证明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民间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之文书及法律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赋予无可置疑的证据与效力。并通过其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简言之,即: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之文书及事实真实合法。其主要范围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和遗嘱;
  二、证明财产继承、转让、赠与;
  三、证明亲属关系;
  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五,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失踪或死亡;
  六、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
  七、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九、保全证据;
  十、保管文件;
  十一、代书与公证事项有关之文书;
  十二、根据当事人之需要,办理其他公证事项,同时办理涉外之收养子女、遗嘱及财产继承、分拆、赠与,转让等公证业务。
  本县1982年四月,筹建县公证处——国家证明机关,十月正式开展业务。
  由于公证处之建立,民事、财权、合同等方面纷争,得到适时合理的处理与解决,为人民法院承担大量之民事经济案件之裁判业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加强法制观念,按法律办事,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已为数年来社会实践所证明,及公众所认定。
  1984年本县公证处主任李文举,下领公证员三人。1986年公证处副主任东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