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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第八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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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检  察
  清代以前无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之监督有《都理察院》,职官为监察御史,对社会刑事犯罪,唯仰仗司法机关依照律令裁判。民国初年,仍仿清制。民国十二年(1923),各县成立司法公署或法院,专管审判业务,县知事(县长)执行检察官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置最高检察署。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始改为检察院。各省、市、县相续成立地方检察院。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权如下: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之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之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之案件有进行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侦察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之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之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经济和政治损失,以及贪污受贿、索贿、违法乱纪、投机倒把、走私、盗伐森林等行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直接参与侦查并提起公诉,依法处理。
  本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4年,检察长由县委副书记兼任,另配一名副检察长具体处理检察事务。1958年末与虎林合并,成立虎饶县人民检察院。本县域内遂无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概由虎饶县统理。1964年恢复饶河县建制,检察事务暂由公安局副局长王英范兼理。1965年正式成立检察院,徐日录出任检察长。1966年,十年动乱开始,人民检察机关被砸烂。1978年重新恢复检察院体制,前公安局副局长王经喜临时负责。1979年正式受理案件,检察长由张义发担任。1980年九月饶河县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增补孙长顺、李允泰为副检察长,下设五名检察员。1980年,检察长升副县格,检察院详分科室,计有秘书科,科长李秉荣;批捕科,科长李树海;起诉科,科长丛德滋;经济科,科长蓝仁海。科下有检察员若干。1985年后至1990年继由孙腾祥、李允泰、徐军为检察长,副检察长计有赵云峰、汪潮海、李兰英、陶原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