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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前代民政、赈恤(蠲赈、义仓、慈善)

第九章 民政

第一节 前代民政、赈恤(蠲赈、义仓、慈善)



             第一节 前代民政、赈恤(蠲赈、义仓、慈善)
  本县建县之初,民政事务,概由内务局总理,负责社会蠲赈、慈善等事业。据查,清及民国时期有关此项工作之资料留存无多,仅据民国十九年(1930)记载,本县社会赈济,享受施粥人数为 325人。所谓施粥,并非煮稀饭以布施之,系由政府发给购买粮米之现金布施。每人所享者不过三五元而已。多者亦不过十元八元之数。
  至伪满洲国时期,废内务局设行政科,民政事务遂由行政科署理。伪康德二年(1935)县内设义仓一处,并制定《饶河县义仓管理规则施行细则》,规定县城内设义仓,设仓长一人,办事员一人,仓夫一人。另于各村设乡义仓。奈因地处僻陬,加以其时抗日烽火弥漫,使日伪当局,无法全面施行,只在县城建义仓一处,并设立义仓委员会,会长由县长充任,副会长由日本参事官充任。委员由县农务会长、商务会长、教育会长、朝鲜民会长及各保甲代表组成之。
  规定平收年成,每耕种一亩地,征粮谷八合(折十八勺约核十五、六市斤)。灾歉时减征或豁免。建立义仓的宗旨是用于灾歉农户之赈济与借贷。规定平年发放量不得超过仓储总量三分之一,特大灾歉时,得经县长及委员会决定扩大其发放量。无灾歉时,可平贷或平粜。需经保甲长证明,二人以上作保,县长批准,方可贷放。利息为年一分五厘。受赈者,须各保甲长具报,呈县义仓委员会批准,方可受赈。
  本县义仓位置在今县武装部位置(通江路北乡镇企业局东侧)。为木刻楞结构起脊草平房,总储量约 120吨之数。仓储谷物一律为谷子。至伪康德八年后,经济紧张时期,粮仓散尽,义仓制度乃告废止。
  伪康德九年(1942)县公署拨款于城北门路西修建一处慈善院(俗称“花子房”),计有数十名贫困无依之乞丐及流浪者栖息其间。初施舍粥饭,至伪康德十年以后,粥施撤去,赖乞食度日,就此栖身而已。至东北光复,多因贫病冻饿致死,所剩者不过五七人而已。
  伪满后期,因太平洋战争爆发,物资粮食极度匮乏,社会蠲免赈济抚恤微乎其微,且多被截扣,至鳏寡孤独名下已化为乌有。仅此而已。